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客观、公正地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
第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要适时的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进行评估。
第四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和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时了解,同步更新。及时公布、同步执行。
第五条 评估由执法监察科牵头,由有关科室、中队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各项制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修订报告,并报局领导班子组审批通过。
第六条 审批通过的评估修订结果由执法监察科负责向市法制办报送。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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