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着装管理规定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迁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二条(着装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均配发统一制服。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三条(着装风纪)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行政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着装场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
1、行政执法时;
2、日常监督检查时;
3、重大统一活动时;
4、 其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当着装:
1、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2、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4、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
5、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三)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时,可以根据需要穿着制式服装。
第五条(换装时间)季节装换时间为:春秋装3月16日至5月15日,9月16日至11月15日;夏装5月16日至9月15日;冬装11月16日至3月15日,如遇季节性特殊变化,换装时间另行通知。
第六条(服装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
1、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
2、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3、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二)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变卖。
第七条(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人员执行监督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执法证件,并向局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第八条(附则)
(一)本规定由迁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