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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社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4-10-29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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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抓住国家加速城镇化的机遇,以提升农村面貌和改善农民生活品质为目标,有序规划建设人口适度集聚、土地集约利用、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

--坚持规划先行,布局合理。遵循 "1-3-38-48" 四级城镇发展体系,分类编制农村社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按照规划实施农村社区建设,做到 "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城镇组团和农村社区规划区内,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农民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引导建设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和单体住宅等不同户型民居,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坚持集中建设,节约用地。农村社区建设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化用地,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模开发,鼓励建设多层楼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社区规模一般要达到3000人以上,原则上四级城镇体系外不再建设新社区。

二、审批程序

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符合《迁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迁安市城乡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相关镇乡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并且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依法依规履行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程序。

(一)立项。

市发改局负责农村社区建设的项目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市发改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开发建设主体、建设形式、建设规模、供给对象、组价等。市发改局对立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局向相关部门开据开展前期立项工作函,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意见,主要包括:(1)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预审意见;(2)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3)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4)节能登记表或节能分析专项报告;(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相关部门材料齐全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发改局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市发改局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规定时限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划许可。

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实行规划许可,具体审批流程是:(1)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论证初审后,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2)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法颁发规划许可证。

(三)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迁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社区住宅供应对象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和价格供地。

1.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是镇乡人民政府,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本地符合新申请宅基地条件,或自愿放弃现有宅基地(已批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镇乡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条件把关。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价格为划拨价,暂定每亩不低于15万元。

2.面向社会销售的社区住宅、商业用房,属商品房开发,开发主体是开发商。建设用地按照出让方式供地,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确定供地价格。

(四)建筑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并加强工程建筑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农村社区建设工程,必须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依法向市住建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社区建筑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全过程以及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事项进行监理。市住建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农村社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销售管理。

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农民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以镇乡人民政府为主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应坚持成本核算的原则,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公共服务配套成本,由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成本价测算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按照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和商业用房,可以面向社会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执行商品房开发相关政策。

(六)房屋确权颁证。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房产中心)根据社区建设用地性质和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为农村社区住房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社区住房,只向产权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可以继承,五年内不得转让、买卖。五年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可以上市交易。

2.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商业用房,向产权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可以继承,可以自由转让、买卖。

三、配套政策

(一)加强用地支持。

农村社区建设要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可纳入保障性住房工程,解决社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对利用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及农村土地整治等相关政策,腾出建设用地的镇乡,可优先安排本镇乡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用地指标费用由用地镇乡负担,纳入社区建设用地成本。

(二)加强政策支持。

对启动农村社区建设的,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三)加强社区管理。

农村社区要配备社区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必要的生活基础设施,依据社区规模、群众需求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教育、文体、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集中建设社区服务中心,整合社区服务综合功能,实现 "两统一" 。即:统一的社会事业管理,为居民提供就业、就学、社会保障、户籍、司法等公共服务;统一的物业管理,建立经营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制度,保证社区各种设施及时维护、居住环境整洁卫生和居住安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社区建设的全面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农村社区建设有序推进。各镇乡人民政府是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必须做到规范运作。市住建局(房产中心)要加强工作指导。

(二)强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依规处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农村社区保障性住房,面向社会进行销售的,属变相开发 "小产权房" ,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涉及价格违法的,由市物价局依法查处。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对农村社区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清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坚决杜绝各类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严厉查处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促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原则和具体政策,改变农民居住观念,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农村社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迁安市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迁安市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李福林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玉东  市政府副市长

  员:宋中江  市政府办副主任兼食安办主任

      韦长怀  市住建局局长

                        郎文昌  市发改局局长

                        孔祥会  市财政局局长

                        陈子红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周玉成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市物价局局长

                        王建拥  市住建局副局长

                        郭伟强  市方志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任由韦长怀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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