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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9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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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预警信息发布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修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制订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或我市周边其他县(市)、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并有扩散的趋势。

3)我市两个以上的镇乡同时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我市在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镇乡。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我市1周内发病5例以上(不含5例)霍乱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镇乡。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波及2个以上镇乡。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我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我市发生1例腺鼠疫。

21周内霍乱发病5例以下(含5例)。

3)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1倍以上。

4)我省或者我市周边地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唐山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我市发生1例霍乱。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我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其职责如下:

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局、宣传部、文广新局、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工商局、市场管理中心、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交通局、安监局、工信局、畜牧中心、商务局、环保局、林业局、食药监局、旅游局、爱卫办、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其职责如下:

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宣传部、文广新局

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发改局、物价局

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局

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托幼儿童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局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等科技问题。

公安局

负责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流动人口的监管,配合实施交通管制、检疫、查验。

工商局、市场管理中心

组织做好公共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民政局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做好养老、福利机构防控措施落实;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人社局

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财政局

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局

组织做好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防控措施的落实,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安监局

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监督执法,组织调查、处理职业中毒。

工信局

组织做好厂矿、企业相关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讯保障工作。

畜牧中心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做好畜间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商务局

负责做好畜禽屠宰场所监管,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业局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协助畜牧部门样品进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食药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

旅游局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爱卫办

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城乡卫生环境。

红十字会

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相关防控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其它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等。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做好本院及辖区相关防控措施的落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

2.4.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和现场流行病学的调查处理,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

2.4.3  市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和托幼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在市卫生局领导下依法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地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各自职责,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建立市、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体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机构。

村(居委会)级监测点(以下简称村级监测点)由村委会主任、村医(每村至少1人)或社区医院(诊所)医生、计划生育协管员等至少3人组成。

镇(乡、街道)级监测点(以下简称乡级监测站),由镇乡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组成。乡级监测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辖区人口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二比例配置,但不得少于1人。

市级监测点由市直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与控制、市卫生监督所组成,统筹全市公共卫生监测工作,并对下级监测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3.2  预警

市卫生局要根据各级监测点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按照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意见,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红色预警:由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报国家应急办,经国家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国家应急办或授权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橙色预警:由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经河北省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黄色预警:由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并报河北省应急办备案,经唐山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或解除建议,并报唐山市应急办备案,经我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局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市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镇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次报告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情况。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市卫生局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

4)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市卫生局。

3.4  预警信息发布

市卫生局提出的预警意见得到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经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后适时发布,新闻部门应积极配合。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市政府及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如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唐山市人民政府请示提高应急反应级别。对在学校、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报告和应急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可能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市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唐山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计委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市政府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市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镇(乡)、社区(或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8)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4.2.2  市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预防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预防措施。

4)督导检查:对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市卫生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市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唐山市级、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  市卫生监督所

1)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市卫生局依法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辖区各部门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等。

2)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等。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河北省、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等。

2)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等。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卫生防护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唐山市卫生局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4.4.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  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须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唐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唐山市卫生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市政府人事和卫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和市卫生局应加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镇乡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实现卫生局、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 "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我市建立1个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医院为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定点医院,市卫生局可根据疫情发展需要,扩大定点收治医院范围。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严格卫生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要按照 "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 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

市卫生局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局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决策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市卫生局要按照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组织全市或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6.1.7  科学研究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发改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生局按照国家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消毒药械、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由市发改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应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同时,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追加部门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市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法律保障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修订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性质等,及时修订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720迁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迁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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