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价〔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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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物价局
关于全市游览参观景点收费相关规定的
通 知
各游览参观景点: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景点价格行为,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河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游览参观景点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游览参观景点,必须依据《河北省经营服务收费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经营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否则,按无证收费进行处罚。
二、各景点必须印制面向不同参观者的普通门票、联票、月票、半价票、免费票等票据。各种票据都应在明显位置印制价格 (免费票除外) ,并同时标明票价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内容和使用方法。在票面上加盖数字印章标示价格的门票或其他代用票一律视为无效。
三、本行政区域内对游人开放的经营性的各游览参观景点,必须依据《河北省游览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唐山市物价局明码标价公示方案要求,在景点主要位置设置固定、可移动收费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优惠政策等内容,以保障旅游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各游览参观景点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质价相符的旅游环境,以满足国内外游客旅游消费需求。价格主管部门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景点门票价格实际情况,对门票价格动态管理。各景点门票价格偏高或质价不符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降低门票价格。同时,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关于重大节日假期景区门票优惠降价的通知。
五、各游览参观景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否则,按无证收费处罚。
六、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游览参观点的标价签、价目表,由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不得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各游览参观点不执行本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13年9月4日
抄送:迁安市旅游局
迁安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