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店子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发布日期: 2012-07-19  来源:杨店子街道办事处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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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杨店子镇人民政府 填表人:朱海静、张秀兰 联系方式:7988312
序号 予以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具体法律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1 违法建筑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严重 无土地使用证、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
严重 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
   
   
   
2 违法建筑责令停止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一般 翻建、 改建未经过我镇规划部门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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