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务行政许可审批指南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提交资料 | 办事程序 | 承诺时限 |
| 1 | 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取水许可申请书;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相关备案材料;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5、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现场查勘:审批科人员现场查勘;3、专家评审:水务局审批科组织进行水资源论证专家评审;4、许可决定: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兴建取水工程和设施;取水工程运行满30天,申请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取水审批机关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取水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取水工程试运行时间除外) |
| 2 | 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砂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 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4、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审批科人员现场查勘; 3、专家评审:水务局审批科组织进行河道采砂可行性专家评审; 4、许可决定:审批科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厅签发采砂许可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领取采砂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内上报 |
| 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 1、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3、可研报告;4、初步设计;5、设计说明书;6、图纸。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审批科人员现场查勘; 3、专家评审:水务局审批科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专家评审; 4、许可决定:审批科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
1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上报 |
| 4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第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在水土流失区修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开办工矿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 1、申请书;2、提交由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3、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4、环评报告。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审批科人员现场查勘; 3、专家评审:水务局审批科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 4、许可决定:审批科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
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上报 |
| 5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
拟在河流、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 1、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论证报告; 4、其他应该提交的有关文件。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审批科人员现场查勘; 3、专家评审:水务局审批科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扩大)专家评审; 4、许可决定:审批科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
15个工作日 |
| 6 | 在泛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对蓄滞洪区行洪、蓄洪、滞洪乃至流域防洪有重大影响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影响以及补救措施的说明。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审批科人员现场查勘; 3、专家评审:水务局审批科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 4、许可决定:审批科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
10个工作日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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