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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关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

发布日期: 2011-12-07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关于整关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以及销售通过媒体夸大功能主治、适应症和利用患者、社会名人、专家名义证明功效的药品、保健食品等严重危害百姓健康的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假劣药品、销售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定期或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并查处,形成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工作合力,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整合监管资源,提升打击效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以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销售药品和保健食品,药房及药库内有非药准(健、消、械)字以外的商品,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购销账目不符,以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向同级食药监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需要,对申请办理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和已确定定点资格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保健食品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明。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的、基本药物品种抽验认定为假药的、易换基本药物品种划卡销售假劣药品的,以及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处罚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运输和储存药品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相关处罚后,经检查发现拒不改正的,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停机整顿。

(五)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查处发现销售假劣药品的医疗机构存在将科(诊)室出租、并为承租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IC划卡服务等行为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停机整顿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以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情况,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停机整顿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三、发挥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违法宣传的药品销售行为

(一)销售发布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向社会公开警示公告后,拒不改正的,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停机整顿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对该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未经批准在互联网发布信息销售药品的、通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向公众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和销售处方药的零售药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或不予受理申请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环节的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联合监督检查,联合发布查处公告,形成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高压态势,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省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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