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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水务局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18-04-16  来源:迁安市水利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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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题)
水务部门用水企业检查用水行为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0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水工程检查工程实施情况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8条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河道采砂管理检查采砂行为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资料《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28、29条检查企业   是否按照采砂许可规定条件采砂,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水秩序管理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水土保持方案检查方案实施情况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土保持检查水土保持情况现场检查,查阅文件,询问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4条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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