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1 | |||||||||
| 权力事项梳理情况表(共78项) | |||||||||
| 填报单位:(公章) 2018年4月15日 |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1-0000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2-000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3-0000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4-0000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5-0000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6-000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7-0000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8-0000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09-0000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0-0000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1-000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2-0000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3-0000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4-0000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5-00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6-000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7-0000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8-000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19-00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0-000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未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施工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1-000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2-0000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3-0000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4-0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5-0000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6-00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7-0000 |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8-000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29-0000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0-0000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1-0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2.《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8日)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2-0000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3-000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4-0000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5-000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6-000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7-0000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修复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8-0000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2.《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8日)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39-0000 | 对未依照规定取水的;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决定的;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0-0000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1-0000 | 对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10年9月29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2-0000 | 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25条)施工单位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10年9月29日公布)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3-0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10年9月29日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4-0000 | 对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10年9月29日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5-0000 | 对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10年9月29日公布)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6-0000 | 对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生活、办公用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不符合防洪标准的;在分洪、蓄洪进出口附近区域和洪水主流区域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和设置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毁损或者拆除防洪安全设施和原有高地、废堤、城墙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2014年11月3日)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7-0000 | 对违反《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12月6日公布)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8-0000 | 对违反《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未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49-0000 | 对供水单位未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擅自停止供水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12月6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0-0000 | 对农村用水单位和个人未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拖欠和拒付水费;改变用水性质;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12月6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1-0000 | 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2-000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3-000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4-0000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5-0000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6-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7-0000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 监理单位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8-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第二十八条 | 监理单位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59-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 监理单位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60-0000 |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第三十条 | 监理单位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61-0000 |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第三十一条 | 监理人员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62-000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63-0000 | 对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处罚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1日公布)第十九条、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CF-0064-0000 | 对在禁止的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规定)范围内采砂的处罚:(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1日公布)第二十条、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行政强制 | 1113028340235029X7-QZ-0001-0000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拆除或者封闭而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49条 | 取水单位和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Z-0002-0000 | 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封闭而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10年9月29日公布)第24条 | 取水单位和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Z-0003-0000 |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44条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Z-0004-0000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未清理的;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逾期未清理的;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Z-0005-0000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颁布,2005年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Z-0006-0000 | 水保收费滞纳金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违法《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征收 | 1113028340235029X7-ZS-0001-0000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二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 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2014)32号。标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8元,县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 每平方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0.5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 | |
| 行政确认 | 1113028340235029X7-QR-0001-0000 | 年度用水计划确定和批复登记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科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39条、40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36条、37条 3.《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21条、22条 | 取水单位和个人 | 唐山市水务局下达我市用水指标6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 行政监督 | 1113028340235029X7-JD-0001-0000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存放、淤泥、爆破、穿跨河流、 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及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事中、事后) | 迁安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技术服务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二十五条 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5.《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一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迁政发[2017]67号)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JD-0002-0000 | 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6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40235029X7-QT-0001-0000 | 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 | 迁安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技术服务站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十五条 | 工程参建各方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T-0002-0000 | 举行水行政案件听证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法》(1996年颁布,2009年主席令6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6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T-0003-0000 | 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管理 | 迁安市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省人大颁布)第四十三条 | 工业、企业 | 12个月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T-0004-0000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批复 | 迁安市水务局 | 移民工作科 | 《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冀移办[2009]10号)第四十四条 | 相关镇乡及移民安置村 | 唐山市下达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 1113028340235029X7-QT-0005-0000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 迁安市水务局 | 移民工作科 | 《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冀移办[2009]10号)第三十条 | 相关镇乡及移民安置村 | 6个月内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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