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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1-30  来源: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各医疗防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内部运行管理和发放使用工作,根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 "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妇[2010]4号)和唐山市卫生局 "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卫妇函发[2010]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我市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由市局统一向唐山市卫生局申领,按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发放。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持本单位 "领取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到市局防保科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与市局发放人员分别在 "下发登记表" (一式两联)上签字,登记表第一联由防保科保存,第二联交领取单位永久保存。各单位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须由两名证件管理人员仔细核对数量、编号等情况,无误后方可入库。
2、各签发单位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指定1-2名责任心强的妇产科医务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签发人员的详细个人信息需报防保科备案,经市局统一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签发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登记制度,每季度对已发放和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损毁等情况,立即上报市局防保科。
3、各单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不得收费,签发时要认真、仔细,尽量避免出现废证。如出现废证,必须分别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详细登记废证的编号及作废原因,每年年底将废证信息报防保科集中登记、备案。
4、《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全部实行微机打印,手写证明一律无效(2005年7月1以前除外),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签发机构及有关人员应为新生儿监护人所提供的资料保密,不得泄漏。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单位签发全省统一制式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在本单位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查实,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对无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定期上报计生部门。
3、《出生医学证明》涉及的日期均采用国际通用的公历即阳历日期,不得使用农历日期,同时必须与住院分娩信息记录一致。
4、在我市具有助产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有病历记载并与申报信息一致的,由新生儿父母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于新生儿出生当日起1个月内到新生儿出生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单位要认真审验核实相关信息,留存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与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由其监护人凭身份证明文件,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5、市局指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在助产资格已注销的医疗保健机构、无助产技术执业资格的医疗单位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在助产资格已注销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效证明;不能出具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的,必须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按照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规定办理。
在无助产技术执业资格的医疗单位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依据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①新生儿父母亲笔签字的 "亲子关系声明" 、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②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新生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
③新生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
6、上述相关要求未能涵盖的特殊情况,由各签发单位咨询市局防保科或按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负责,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换发申请及《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因遗失、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市局指定市妇幼保健院予以补发。
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提供资料人员需在各复印件上签名;
3、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审验原件);
4、唐山晚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原件、复印件(唐山晚报广告部电话:2823675);
5、已经上户口的补发可以查验户口本原件,保留相关面页复印件。未上户口的补发须由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市妇幼保健院接到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后,核实相关信息,对未报户口前申请补发的,应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须加盖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同时做好补发登记。副页、存根粘贴在补发登记本或补发申请表上与申报资料一并存档,永久保存。
五、注意事项
1、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填写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附件2)。此表第一部分分娩信息由接生人员核查住院病历后填写;第二部分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信息由新生儿父母填写,尤其是新生儿姓名必须由新生儿父母亲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发人员将第一、二部分信息录入微机,经与新生儿父母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第三部分分别由领证人与签发人双方签字,签发人将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好,此表永久保存,建立档案,以备查验。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继续使用,由领证人与发证人分别签字。
若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以外的人员,必须持新生儿父母的委托书(签字、按手印),才能为新生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2、住院病历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如产妇姓名为同音不同字的,由产科原登记人员出具相关情况证明(签字、按手印);如由于产妇或其亲属在住院分娩时虚报信息(姓名、住址等),造成病历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村、居委会、单位、派出所证明)。不能出具以上证明者,须出具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以及新生儿父母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
3、新生儿父母因离婚失去联系或一方已经死亡,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者,需提供户籍登记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提供的身份信息证明(如离婚判决书、协议书、户口注销信息等)及监护人的书面情况说明,如用住院分娩登记信息之外其他人申报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方可办理。
4、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信息,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或是医疗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母亲姓名" 处填写 "/" ,副页和存根 "母亲姓名" 处填写 "未提供" 。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父亲姓名" 处填写 "/" ,副页和存根 "父亲姓名" 处填写 "未提供" 。
5、市妇幼保健院在为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详细询问和登记接生人员信息,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开展接生业务,一经发现,市局将按照《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修订版)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违法情况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等。
6、各助产技术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人员及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人员要严格按相关要求签发、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无视市局规定,违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市局将严肃追究签发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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