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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 2010-03-24  来源: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按照河北省、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框架的要求,补偿方案的调整遵循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收支平衡、尽力保障" 调整的原则,以实现基金合理利用,防止发生基金透支,确保参合农民最大受益。经严格测算,确定迁安市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及模式
新农合补偿范围为参合农民在实施年度内因自然疾病入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因意外事件及其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新农合补偿采用 "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 的补偿模式。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为 20元;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 60元;省、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合计 60元。筹资标准为每名参合农民每人为 14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按每名参合农民 25元统筹。用于参合农民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二)大病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分娩补助。
(三)风险基金。
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需要增加风险基金储备,风险基金规模应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 10%。风险基金占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到 10%的不再继续提取。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费用补偿。
从2010年开始实行门诊统筹。门诊补偿仅限于镇(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村、镇(乡)两级均为 25%;每名参合农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设定为 40元。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运行安全,要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费用总额预算,镇(乡)、村次均门诊费用为 50元,镇(乡)级单次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 10元,村级单次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 6元。实行门诊统筹后家庭成员不能共同使用,也不结转下年。
实行门诊统筹后,患者在镇(乡)、村两级就医时,先行支付原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负部分和健康体检;剩余部分再按门诊统筹方法补偿。
(二)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1.疾病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住院补偿分为四级,即镇(乡)级、市(县)级、唐山市级、省及省以上级;起付点分别为 300元、600元、1500元、25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 75%、60%、45%、35%。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再次扣除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 5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住院分娩补助。
2.住院分娩补助。
实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在国家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正常产每例定额补助 200元;剖宫产每例定额补助 300元。
3.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方案,起付线 300元,补偿比 55%,封顶线 5000元。其中对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等特殊病种,封顶线 10000元。
4.一次性卫生材料或单独计价材料,单次住院最高计入可报金额为 5000元。
5.诊疗项目费用的补偿比按照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药品,按照各地制定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比补偿,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药品,补偿比降低 10个百分点。
五、基金管理
为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施总额付费管理办法,各定点医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努力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基金收支真实可靠,努力实现基金收支平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基金的安全。
本补偿方案从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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