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备改动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09-12-10  来源: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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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备改动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111项、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复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申请材料目录

1、《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2、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及安全消防设施的详细资料,对从事液化石油气的企业,还要提供运输、接卸、储存、灌装设施的详细资料;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等;5、气源来源情况;6、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气源经营规划;7、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8、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

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核查;2、现场勘验:行现场勘验,填写勘验报告;3、上报审批。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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