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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8-06-11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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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社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老有所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分享全市经济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标准、广覆盖,以保障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标,资金由个人缴费和市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编制,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基金的收支及管理。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与公布,确认和审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条件和标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网络建设与维护。

各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村(居)委会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汇总与上缴,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审。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参保农民和城镇居民年龄的核实认定;市残联负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核实认定;市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的核实认定;市广播电视局、迁安报社等新闻媒体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可以享受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个人不缴费。本办法实施后外地迁入人员,须在我市居住10年以上方可享受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但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2007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第五条 已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已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编制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预算并及时拨付,保证养老保险补贴按时发放。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农民和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以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8%,缴费总额为103元。在缴费总额中,个人缴费占40%,为每月41元;财政补助占60%,为每月62元。三年内缴费基数不变。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不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村(居)委会为缴费单位,在户口所在地按年缴纳。具体办法如下:

各村(居)委会首先到本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备案,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各村(居)委会应在当年10月底前收取个人缴纳部分,上缴本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并附《迁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清册》。对当年10月底前未缴清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市财政不予补助,中断缴费以后补缴的要全额补缴。

各镇(乡)、城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站每年11月10日前将村(居)委会上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至市社保中心,同时把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后通过网络传至市社保中心。

市社保中心对上传的参保缴费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市社保中心按照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其设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部分,占缴费总额的40%;财政补助部分,占缴费总额的40%。即2007年至2009年每月计入个人账户总额为82元,其中个人缴纳41元,财政补助41元。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对账单记录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按活期利率计息,利息一并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通过各村(居)委会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储存额,作为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或一次性结清的依据。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是达到法定领取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对本办法实施后15年以内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必须从2007年6月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对本办法实施15年以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要满15年。否则不能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从达到法定领取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标准为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2007年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八条 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参保的夫妻双方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各增加10%的基础性养老金。

第十九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直系亲属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到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养老保险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或缴费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500元的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可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由市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唐山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基金的收支运营情况。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套取补贴、违规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和挪用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补贴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的;

三、挪用养老保险金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与有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为不断提高全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失地农民养老金每月每档增加60元。调整待遇后,失地农民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一档360元、二档310元、三档260元、四档210元、五档160元。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从2007年6月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具备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采取补缴的办法,按规定补足差额及规定的利息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至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 按《迁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迁政发〔1996〕18号)参保的原农保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予以保留,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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