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不动产登记流程
1、申请人提交窗口受理人员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按照窗口受理人员房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提取相关的房屋产权信息纸质档案和土地使用权信息纸质档案,交与权属调查科进行审查。
3、由权属调查科工作人员对该宗不动产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落宗补录权籍信息后转给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对权籍信息进行核对,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房屋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不动产测绘报告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补录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记载登记簿后开始受理。
5、申请人提交申请相关登记所需资料,填写申请表。
6、受理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一、查验登记职责范围
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登记类型;该不动产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二、查验申请主体
1、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是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
2、身份证明核验
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所指向的主体是否一致:
(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是否真实;
(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3、材料规格
(1)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规格是否符合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否明确,本登记事项是否在其委托范围内;
<2>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两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具备技术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
2、查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申请材料一般要求;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依法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是否有符合规定的签字和盖章。
(2)登记 机构应当查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失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3、申请材料确认
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
(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人,摁留指纹确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四、询问
1、询问内容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的不动产是否有共有人;
(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异议登记的情况;
(4)属按份共有的:
<1>是否知悉“共有的不动产可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进行处分”的相关规定;
<2>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处分,共有人之间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是否申请将约定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2、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1)申请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申请人应当签署其本人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登记机构应当审核询问笔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冲突。附: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
2、申请材料格式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继受出具该材料机构职权的机构、公证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2)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介质,纸张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材料应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介质;
申请材料幅面尺寸宜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
(3)填写申请材料宜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4)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5)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6)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7)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宜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
(8)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宜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3、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上盖章。
(2)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4、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胞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境内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境外(含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提交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注册证明,或者登记证明,上述证明应经公证或认证。
(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新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境内自然人: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用军官证、士官证进行不动产登记,现用身份证申请登记的,提交军人证件核发部门或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提交其批准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经外交认证的变更证明文件,具体参见本条第4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变更证明材料,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之间能够相互佐证其身份变更的事实,也可以办理。
5、司法文书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法律文书。提交一审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法院裁判文书生效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3)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4)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作出法律文书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6、代理
(1)受托人代为申请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授权委托书载明可以由任一代理人单独代理除外。
(2)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代为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除父母作为监护人及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应当办理公证;
7、公证、认证与转递
(1)公证
下列事项经公证的,可以直接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
以上事项虽未经公证的,但按照以下方式核查确认后可以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由申请人提供证实死亡的材料、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经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授权委托书;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经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自然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书面同意,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出具。
(2)认证与转递
下列事项应当经认证与转递:
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应当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公证文书予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转递,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盖章核验;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当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协会确认;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并附有中文译本;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需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并附有中文译本。
7、审核岗位工作人员对该项申请登记的业务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登簿。
8、缮证。
9、收费。
10、发证
11、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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