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迁安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安全应急体系,确保迁安市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项应急工作能够快速启动、高效有序,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批准人:王 钧
2012年8月10日
1 总则
为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及正常生产、生活活动。规范和强化环保部门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形成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快速高效、协调一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应急处置职责,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环境安全的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迁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迁安市范围内发生Ⅳ级(含Ⅳ级)以下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他情况参照本预案执行。具体包括:
1.3.1 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事故等事件;
1.3.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1.3.3影响迁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3.4因不可抗拒(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1.3.5 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按照应急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职责分工。根据事件预警和响应级别,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情况,指导和配合事发地镇、乡政府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4.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以及下设的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置组、新闻报道组、应急预备队组成。
2.2.1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1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王钧
职责: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迅速作出正确判断,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全权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副总指挥兼监控中心指挥长:王贺平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综合各组报告情况,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向总指挥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各组发布总指挥的命令。并督促综合协调组按指挥部指令做好相应的工作。
副总指挥:朱广力
职责:负责现场协调指挥技术指导组,督促技术指导组以视频和电话方式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处置方式、进度。
副总指挥:张绍伟
职责:负责协调联系专家咨询组,征询专家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专家现场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史晓东
职责:负责指挥现场处置组、新闻报道组,做好事件调查和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督促新闻报道组将视频图像传到监控中心。
副总指挥:孟凡波
职责:现场指挥应急监测工作,督促各监测点及时将监测数据上报监控中心。
副总指挥:王岩桐
职责:负责协调指挥应急预备队,督促相关应急预备人员按指挥部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2.2.1.2指挥部设在监控中心(惠隆大厦八楼)主任:郝金生,副主任:果祁,成员:郑志辉、李伟、高振华。
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⑴贯彻落实上级环保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⑵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⑶动员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⑷依据事发地气象资料、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向全局参加应急工作部门、人员发布指令;
⑸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工作任务。
组长:王贺平
副组长:李建国、王丽红
成员:办公室、工会人员
职责:按照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宣传、动员活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并负责向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传达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总结、表彰筹备,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人员进行调查,依据查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依据迁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形成文字报告并根据需要按指挥部指令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避免事态扩大;负责上级有关部门的来人接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后勤保障。
组长:朱广力
副组长:王艳辉、刘海霞
成员:治控科、辐射科人员
职责:按照科室的不同职责分别制定全市大气类、水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令发出后,根据环境污染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等实际情况,结合专家组意见确定应急处置措施,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事件发生后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性措施。
组长:张绍伟
成员:石振森、李守平、王翠英、潘贵仁
职责:为局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为公众提供有关应急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组长:史晓东
副组长:耿义刚、张志云、事发地环保所所长
成员:监察大队、稽查队、事发地环保所人员
职责:按照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的指令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处置方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及时向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并积极做好外援到来前的准备工作。
组长:孟凡波
副组长:霍彩霞、王芳
成员:监测站全体人员
职责:负责制定全市关于大气类、水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辐射、放射类的应急监测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令发出后,按照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令,根据环境污染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应急监测方案,迅速赶赴现场,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迅速报告监控中心、现场调查组和技术指导组,为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组长:史晓东
副组长:刘贺瑞
成员:法宣科全体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记者接待,正确引导报道方向,避免事态扩大,将事发现场和监测现场视频图像传输到监控中心。
队长:王岩桐
副队长:何永强、林江华、田凤秀、李小民、马义光、非事发地环保所所长
成员:行政审批科、管理科、综合计划科、总量办、财务科、非事发地环保所所长
职责:根据应急工作的具体需要,随时听从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调遣,提供后续增援力量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危险源评估制度。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依据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协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危险源调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开展调查,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将全市危险源的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企业和仓库的基本情况、危险品物化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具体处置方法、典型案例等内容建立数据库。指导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针对危险源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3)危险源的预防。依法依职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监督危险源单位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维护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应急池、喷淋装置等),做好紧急应对准备。经常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
(4)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控制度。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环保所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风险企业的日常监察。稽查队负责重大节日或活动前危化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落实;治控科负责重大节日或活动前危废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落实;辐射科负责组织重大节日或活动前涉源企业专项检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落实。
(1)深入排查隐患,坚决把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环保局组织专业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企业在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全部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2)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体制,确保环境安全。督促各危化企业要建立严格的环境安全责任制。建立危险污染源和污染物质档案,将危化品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认真进行汇总,全面掌握各类危化品、危险废物在爆炸、燃烧和泄漏等情况下产生、伴生、次生的各类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污染危害、扩散特点以及出现突发事故后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3)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防范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各危化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预案,使预案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根据各自的实际,成立机构,建立队伍,并进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演练,进一步提高预警处置的能力,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要严格执行突发性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置最新进展,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危害。
(1)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控制。制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机构、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措施等,实施方案要报我局备案。
(2)严格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企业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转移、处置等有关情况。
(3)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环保局备案。
(4)严格监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5)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防渗漏措施。
危险废物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接收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
(1)监督企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擅自处置危险废物。
对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监督涉源、射线单位要严格执行放射源、射线管理工作制度。建立专人负责和检查记录制度,领导要经常督查。
(2)严格落实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防盗措施。各涉源、射线单位要派专人看管,加强存放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时刻提高警惕,严加防护,防止放射源、射线装置被盗。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国家、河北省、唐山市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环保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市环保局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根据预警信息,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污染调查,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危害情况等,履行好自身的应急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唐山市环保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唐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 市环保局应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配合工作,根据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部署,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当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时, 市环保局应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迁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履行应急职责。
4.2.1 Ⅳ级响应时,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环保局领导报告,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热线:12369和0315-7638565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4.3.2.1责任报告单位。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
(2)事发地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
4.3.2.2责任报告人。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
(2)事发地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4.3.2.3报告程序。
12369或局值班电话0315-7638565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局领导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中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唐山市环保局先于市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迁安市环保局应依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保局应在初报后及时核实补充信息并上报。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唐山市环保局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4.3.2.4报告内容及方式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市环保局应与唐山市环保局、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在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及时相互通报。
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双方环保部门应在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接警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和研判,根据事件等级,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市环保局应立即向市政府、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唐山市环保局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相应预案启动后,依据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2)一般环境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国家、河北省、唐山市启动相关预案前,市环保局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助事发地责任单位和镇、乡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在国家、河北省、唐山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6.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下,配合好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2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现场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同时全局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市环保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协调组织下,编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现场处置、现场环境监测等具体工作组,参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现场应急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编印工作总结和信息,收集、管理所有应急资料;提供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相关信息。
(3) 牵头组织成立现场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同时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5)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7)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8)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和现场监测结果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9)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10)协助、配合监察部门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处理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
(11)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市环保局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提供给市政府外宣局,由其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根据《迁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终止命令下达后,市环保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方可终止应急。
应急终止后,市环保局根据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应急终止后,市环保局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依据职责监管事发地镇、乡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染现场的残留污染物进行收集、清除,协同各应急联动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同时,根据需要对事发现场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因子进行跟踪监测,预测污染物在环境因子中的浓度变化趋势,为控制和消除污染提供依据。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和重建措施。
环境事件结束后,市环保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唐山市环保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概况、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
(2)应急处置措施及其实际效果;
(3)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4)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是否正确、及时;
(5)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6)出动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事件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7)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8)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9)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市环保局在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唐山市环保局。
(1)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
汇总全年突发环境事件的总体情况,并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分类,分别统计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各类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额、与往年比较的情况等。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还必须分别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类型、性质,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影响范围,以及处置措施与结果等。
(2)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围绕每年度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对信息报送、指挥决策、预防预警、响应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责任调查处理、遗留问题处理以及信息发布、部门联动等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对全年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做法、特点和规律等进行总结。
(3)典型案例分析。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在全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中,选择典型案例,对应急响应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
(4)存在问题分析。在全面评估、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查找应对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应急结束后,市环保局根据责任单位、市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恢复重建方案,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参与事发地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遇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定期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监测、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积极争取河北省、唐山市环保部门和市政府的支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加强应急监测、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的能力建设,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环保局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组建常备专家队伍,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联络畅通。
市环保局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
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的保障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调查处置组负责、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维护保障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法宣科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市环保局稽查队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检验、处置等专门人才。
市环保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积极配合、参与、指导有关部门、辖区内企业开展的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在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报请上级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危险源: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2)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3)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市环保局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市环保局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在修订后应当及时报迁安市人民政府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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