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第四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迁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迁政发[2009]39号),制定我市第四批廉租住房配租工作细则。
一、配租时间:2012年6月15日上午8:30
二、配租地点:迁安市锦江饭店1号多功能厅
三、房源
配租房源为2010年廉租住房,单户均面积36平方米,共108套。
四、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工作为第四批,配租对象为2011年第四季度、2012年第一季度受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共108户。
五、配租方式
(一)将配租家庭分组排序。孤老病残、民政低保家庭为第一组,共33户;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为第二组,共75户;按照申请住房保障时间先后对每组排序,序号即为抓阄选房顺序号,按照抓阄选房顺序号采用现场抓阄方式确定廉租房房号。
(二)现场抓阄房号用具。1、抓阄房号箱由透明材料制作,便于现场监督。2、房号确认卡及密封袋。本次配租家庭108户,房源108套,房号确认卡108张。房号确认卡上内容为 "迁安市燕经小区政府廉租房房号确认卡、具体楼号单元房号、配租申请人签字及日期" 。房号确认卡一式三份,分红、黄、白三种颜色。其中:政府廉租住房6号楼30套,房号为三单元402、204、304、404、504、604;四单元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601、602、603、604;政府廉租住房7号楼共78套,房号为一单元101、102、103、201、202、203、301、302、303、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二单元101、102、103、201、202、203、301、302、303、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三单元101、102、103、201、202、203、301、302、303、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四单元101、102、103、201、202、203、301、302、303、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五单元101、201、301、401、501、601。装有房号确认卡的纸袋均为不透明的红色纸袋,已于2012年6月6日在迁安市公证处的现场监督下,全部密封保存。其中:二层及以下共35套廉租住房装于一个档案袋,三层及以上73套房间装于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加盖迁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迁安市公证处骑缝章。
六、配租程序
(一)配租申请人身份核实。现场抓阄选房人员必须为租赁补贴申请人,参加抓阄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申请人身份核实工作由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
(二)配租申请人身份核实无误后,由工作人员现场发放抓阄选房顺序号。
(三)抓阄选房。第一组共33户,抓阄房号为二层及以下房间共35套;第二组共75户,抓阄房号为第一组剩余 2套房间和三层及以上73套房间,共75套。
(四)配租申请人选定房号后,在房号确认卡上全部签字,其中红色房号卡由本人留存、黄色房号卡由房管部门存档、白色房号卡由公证处存档。
(五)签订《迁安市廉租房租赁合同》。确定房号的家庭持房号确认卡与房管部门签订《迁安市廉租房租赁合同》。
(六)领取入住通知书,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入住手续。
七、配租规定
1、现场抓阄选房人员必须为租赁补贴申请人,年老体弱申请人允许由其家属陪护,但抓阄选房、房号签字、合同签字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实施。
2、申请人必须按照抓阄选房顺序号现场抓阄确定房号。
3、抓阄选房顺序号、抓阄选房房号确认卡不得私自调换,一经发现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4、因对抓阄结果不满意放弃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计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3年内不予实物配租,并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5、对配租当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现场抓阄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6、《配租工作细则》由房管部门在配租前5日发放给配租申请人。
八、成立组织
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城区办、审计局、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老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对象)组成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工作全程监配,市纪委全程监督,委托市公证处全程负责,现场公证。
九、房租标准
租期暂定为三年,第一年房租按年度交纳,第二、三年房租自上年度房租到期三日内按季度缴纳。依据迁政发[2009]39号文件规定,租金标准暂定为2元/平方米/月,今后租金标准如需调整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房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金主要用于廉租房的维修维护和管理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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