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制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打击制售使用高度高残留农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严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农药及其混配剂。
三、自2013年10月31日起,严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农药及其混配剂。
四、自2013年10月31日起,除控制重大植物疫情和生产实践中特殊需要的农药外,严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氯唑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三氯杀螨醇、丁酰肼(比久)、内吸磷(1059)、灭线磷、硫环磷、氟虫腈、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等农药及其混配剂。
五、严格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严禁无证照经营农药,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对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负责,严格进货质量检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农药产品,经营人员及时进行备案。在销售农药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购买者农药的安全使用规定。同时农药经营人员要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实行购销可追溯。
六、严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防治对象、适用作物、使用方法等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蔬菜、水果等农作物在施药后,必须在农药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上市。对于控制重大植物疫情和生产实践中特殊需要的农药,由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调配。
七、加强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药知识宣传与培训。农业部门要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做好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特别是生物农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八、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行为。各级农业、林业、工商、质监、公安、食药监、工信、商务、环保、卫生、供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加大食用农产品检测力度,强化农药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擅自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实行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受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同时要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举报电话:
唐山市农牧局:12316 2238245
唐山市林业局:2820705
唐山市工商局:2217566
唐山市质监局:12365
唐山市公安局:2530870
唐山市食药监局:12331
唐山市工信局:5906516
十、本通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