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 2013-04-07  来源: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我市根据河北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128号)精神,调整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调整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起,对于2011年8月1日起至现在,如果已经按照旧标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可以由单位和社保部门负责补发新旧标准之间存在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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