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发布日期: 2012-12-06  来源: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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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迁安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依据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结余情况,从今年11日起,我市对公务员医疗补助收费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暂停收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在不降低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不再征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所需支出从历年结余中拨付,待结余达到合理水平后,再根据省、唐山市标准和支付办法确定我市征收标准、时间及支付办法。二是提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参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唐山市本级标准,45岁以下划拨比例由现行缴费基数的2%调整为4.5%45岁以上划拨比例由现行缴费基数的3%调整为5.5%;退休人员划拨比例由现行缴费基数的3.4%调整为6%。以上增加的资金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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