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梳理情况表(共81项)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1-0000 | 对于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 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2-0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3-0000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4-0000 | 对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5-0000 | 对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 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6-0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 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7-000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 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8-0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09-0000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0-0000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 招标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1-0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 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2-0000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 单位、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3-0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 投标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4-000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 招标人 或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5-0000 | 对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6-0000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 投标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7-0000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 投标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8-000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 招标人、投标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19-0000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投标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0-0000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5号)第九、十、十一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1-0000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2-0000 | 对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 |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3-0000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585号)第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4、《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999年第2号 第十八条; 5、《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5年第4号)第十一、十二条 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6月29日修正 )第四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4-0000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585号)第十三条 ;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第六条、二十一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六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5-0000 | 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5号)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8号)第五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6-0000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7-000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8-0000 | 对粮食收购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29-0000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一)。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0-0000 |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二)。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1-0000 |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三)。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2-0000 | 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四)。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3-0000 |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五)。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4-0000 | 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 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9.8)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5-0000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6-0000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2004.5.26,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7-0000 | 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2009.12.29)第二十八条 。 | 粮油仓储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8-0000 | 对不具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2009.12.29)第二十九条。 | 粮油仓储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39-0000 | 对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2009.12.29)第三十条 。 | 粮油仓储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0-0000 | 对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2009.12.29)第三十一条。 | 粮油仓储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1-0000 | 对违规拆除、迁移、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2016.6.30)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2-0000 | 对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2016.6.30)第二十三条。 | 粮油仓储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3-0000 | 对销售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9.8)第四十五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4-0000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2016.9.8)第四十六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5-0000 | 对运输粮食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规定,或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或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六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6-0000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未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七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7-0000 | 加处罚款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1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1130283000286993L-CF-0048-0000 | 资源综合利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迁安市发展改革局 | 环资科 |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1130283000286993L-QZ-0001-0000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五条; 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1130283000286993L-QZ-0002-0000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4月发改价监〔2013〕716号)第十七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1130283000286993L-QZ-0003-0000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粮食经营者 | 7日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1130283000286993L-QZ-0004-0000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粮食经营者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3个月内 | 不收费 | |
行政裁决 | 11130283000286993L-CJ-0001-0000 | 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认证中心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 | 存在价格争议(含损失)的当事人 | 法定时限:30天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1130283000286993L-QR-0001-000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初审 | 迁安市发改局 | 产业协调及高技术科 |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 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1130283000286993L-QR-0002-0000 | 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 迁安市发改局 | 产业协调及高技术科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 | 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1130283000286993L-QR-0003-0000 |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 迁安市发改局 | 产业协调及高技术科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 | 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1130283000286993L-QR-0004-0000 | 省级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区确认初审 | 迁安市发改局 | 社会事业科 | 《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2020)》 | 产业聚集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1130283000286993L-QR-0005-0000 | 价格认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认证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3、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5、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冀价认[2015]250号);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毁坏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5]208号); 9、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 | 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 按法律规定执行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1130283000286993L-JL-0001-0000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迁安市发改局 | 环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1130283000286993L-JL-0002-0000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 | 举报有功人员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1130283000286993L-JD-0001-0000 |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迁安市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企业、个人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1130283000286993L-JD-0002-0000 |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迁安市发改局 | 环资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 中介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电网经营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1130283000286993L-JD-0003-0000 | 粮食监督检查 | 迁安市发改局 | 粮食市场监管科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407号令)第34条。 | 粮食经营者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1130283000286993L-JD-0004-0000 |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价格法》第4条、第33条、第40条、第45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585号)第2、4、5、6、7、8、11、12条; 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2号)第52条。 | 各类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1130283000286993L-JD-0005-0000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13条、第26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1-0000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转报初审,及省各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上报 | 迁安市发改局 | 相关科室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2.《河北省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2-0000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初审 | 迁安市发改局 | 产业协调及高技术科 |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2.《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条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七条 4.《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2011]305号)第三条 5.《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第六条。6.《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冀发改技术[2005]1033号)第四条 | 企业、事业单位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45个工作日;省级工程实验室认定、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初审上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3-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耗煤项目)等煤量替代方案审查 | 迁安市发改局 | 环资科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3.《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 企业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4-0000 | 监督检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 迁安市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5-0000 | 编制迁安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 迁安市发改局 | 重点项目办公室 | 1.迁安市级政府文件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 企业 | 无 | 不收费 | 需报市政府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6-0000 | 行政复议 | 迁安市发改局 | 体改法规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迁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迁安市发展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迁编[2015]14号) | 机关、个人 | 6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7-0000 | 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启动,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调价备案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管理科、价格监测监审科 | 1、《价格法》第三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8号)第一条、第五条; 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应对突发价格应对工作预案》(冀价政调【2004】13号)。 | 各类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公民等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8-0000 | 价格投诉调解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三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09-0000 |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发改价检〔2007〕2814号)第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10-0000 | 价格违法行为公布公告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1、《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 2、《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十二条;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第十七条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5号)第二十二条;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第五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11-0000 | 价格监测预警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测监审科 | 1、《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2、《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 | 河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12-0000 | 政府定价成本调查监审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测监审科 | 1、《价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政府制定价格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第四条; 3、《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454号) 4、《河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冀价成[2015]283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13-0000 | 标价签监制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年第8号令)第六条 | 申请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14-0000 | 商品房价格备案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管理科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6号) | 房地产公司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15-0000 | 省定价目录范围内授权县市负责的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审定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管理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 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冀价政调【2014】4号) | 各类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承诺时限为40个工作日(除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及上报市政府批准的时间外)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1130283000286993L-QT-0016-0000 | 省物价局授权县级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 迁安市发改局 | 价格收费管理科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四条; 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冀价政调【2014】4号)。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除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及上报市政府批准的时间外) | 不收费 |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