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8-05-22  来源:迁安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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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

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8%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学校对确定为补助对象的贫困学生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两个等级,一档每人每学年受助资金2500元,二档每人每学年受助资金1500元。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优先享受一档助学金。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并报教育局备案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银行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三、保障措施和监督检查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2、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位。

各校必须按照政策要求把资助资金及时足额用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薄,规范会计凭证,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确保助学金规范使用ﻪ。

3、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各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发放和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资助学生名单要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的监督。

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以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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