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9类疾病门诊病症 | 门诊就医 | 《河北省省直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第三十八条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医保局 | 省医保局 | 取消9类疾病门诊病症后不再办理 |
2 | 职工医疗保险证、病历本、职工IC卡 | 就医使用 | 《河北省省直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第四十九条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医保局 | 省医保局 | 取消职工医疗保险证、病历本后不再办理;职工IC卡取消后办理社会保障卡 |
3 | 职工退休证 | 用人单位凭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退休证 | 《河北省省直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第六十三条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医保局 | 参保单位 | 取消退休证后需提供退休审核手续 |
4 | 离休干部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离休干部登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 第十条 |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医保局 | 参保单位 | 取消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后提供社会保障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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