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迁安市妇幼保健院委托(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就迁安市妇幼保健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现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迁安市妇幼保健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二、项目标书编号:Z1302831900241001
三、采购单位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名称:迁安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单位地址:迁安市永顺街1080号
采购单位负责人:李学东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18931518067
四、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迁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迁安市创客广场(市政府西院)A-2036房间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文件负责人:马艳华 杨宏伟 电话:0315-7637224 传真:0315-7601205
评审工作负责人:张爱东 李中兴 电话:0315-7601205 传真:0315-7601205
标后质疑负责人:周海荣 杨 越 电话:0315-7662971 传真:0315-7601205
五、项目概况:迁安市妇幼保健院分两个院区,妇幼保健院(西院区)位于迁安市永顺街1080号,妇幼保健院(东院区)位于迁安市兴安大街33号。妇幼保健院(西院区)建筑面积3997平方米,院落及停车场面积1500平方米;妇幼保健院(东院区)建筑面积6600平方米,院落及停车场面积4500平方米。(详见招标文件)。
六、项目需求:迁安市妇幼保健院所需: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区域地面、墙面、天棚、门、窗、卫生间、楼道、电梯运行、步行楼梯、柱梁、通风口、地毯、门帘、不锈钢防护品、玻璃防护品、室内绿化、景观水池、垃圾桶、痰盂桶、日常垃圾及医疗垃圾收集清运、室内管道疏通、室外雨污水管道及检查井的清淤及疏通、楼宇外立面等的全部保洁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七、项目预算金额:壹佰玖拾伍万元整(RMB1,950,000元)。
八、项目最高限价:壹佰伍拾陆万元整(RMB1,560,000元)。
九、采购用途:卫生保洁。
十、项目地址:迁安市妇幼保健院指定地点
十一、服务期限: 三年。
十二、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十三、在疑问及质疑期内,收到质疑函3份,经采购单位研究,就有关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ISO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应作为加分依据,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迁安市妇幼保健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长期的、持续的和高质量的卫生保洁服务。卫生保洁服务的售后每天都在进行,其内容涵盖服务质量持续改进、节能降耗和安全管理,其措施就是持续提高管理水平达到甚至超出业主需求。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服务质量稳定,追求“零缺陷”的目标,对客户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在服务过程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过程中少甚至无事故、职业病,追求“零事故”的目标。因此,将ISO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的售后评分标准是适合的,招标文件在评审打分上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此项做出了量化和细化。
招标文件没有把ISO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不存在限制微型企业获取认证资质。
质疑事项二、业绩加分比重太大,医院类业绩不应作为加分条件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业绩是供应商履约能力的直接体现。此次招标文件规定业绩满分10分,占总分的10%,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此次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存在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招标要求提供医院类服务业绩,符合实际情况。招标文件并没有提出与项目无关的任何特定条件,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时,在业绩打分中对其他保洁业绩也设置了分值,总体考量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医院类卫生保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卫生、消毒等工作的要求较高,与其他卫生保洁项目差距较大;医院本身的特点要求提供卫生保洁服务的供应商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有利于驻场后迅速开展和胜任服务工作。
综上所述,医院类业绩评分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履行合同能力的评审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三、外聘外墙工是否加分,取消自有外墙工,存在指向性
答复:外聘外墙工不加分。
首先,高空作业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招标文件要求的自有职工具有供应商和社保双重保障,对于采购单位来说是规避风险和便于管理的最佳选择;外聘高空作业人员从管理上和安全上存在不可控因素,加大了采购单位承担的风险和管理上的复杂程度;其次,为自有外墙工缴纳社保五险的也是公司实力的一种体现。所以,招标文件中自有高处作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要求是采购单位规避风险最有利的选择,有2.5的加分;招标文件允许外聘高空作业人员,体现未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但存在不可控因素,故没有得分;无相应配置人员或不能持证上岗的为无效响应,为资格审查条件。
从事外墙清洗属于清洁服务范围,需持证上岗,质疑单位所说的外墙清洗需要的《安全生产证书》和《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是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颁发的,是行业协会标准,不是强制性执行条件;安监局早已不办理此项审批,本次采购要求外墙工须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
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卫生保洁项目,并非只针对物业公司,本次采购项目涉及内容在其经营范围之内的都是潜在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不在少数。所以,招标文件不存在指向性。
质疑事项四、意外险人数评分标准
答复:本项目为卫生保洁服务,人工是最主要的因素。招标文件主要考虑的就是人员的配置,对人员配置的评分占总分的30%。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一支成熟、稳定和固定数量的保洁队伍,并通过考察供应商在招标前一段时间的各项数据来评判供应商的真实实力。如何判断供应商保洁队伍的实际情况,员工意外险是非常适合的手段。
1、供应商给员工缴纳意外险,可以看出供应商经营管理的理念和规避风险的意识,是成熟的供应商的表现;考察招标前供应商意外险缴纳情况,可以避免为中标而临时凑人数购买意外险的情况发生,造成判断失误。
2、从供应商给员工缴纳意外险(基本上为一年期),可以判断供应商的队伍是否稳定。
3、从供应商给员工上意外险的人员数量,可以真实的体现供应商保洁队伍的实际情况。
4、招标文件并无“采购人可以在标书中要求中标人入场前必须按名单为保洁员缴纳意外险,如果不能提供则禁止入场”的规定,而是明确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保障所有工作人员用工安全,承担上下班途中及工作期间所有安全责任。投标人为工作人员缴纳意外险做为综合评审部分的加分内容,投标人可以不提供,不提供不作为废标条件。”
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备注:在领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发生的答疑、澄清、变更、补充、文件下载不足三家以及发生开标时间、开标场地变更等情况,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变更或终止公告,请各潜在供应商予以及时关注原公告媒体,采购机构将不再另行通知,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投标人自己承担。
本公告公开发布媒体:迁安市人民政府网站、迁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迁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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