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由政府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2、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待遇。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非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3、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待遇。具有以下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取消1000元起付线,改为0起付并提高至以下待遇: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症精神病报销比例提高至90%,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封顶线每人30万元/年、其他人员封顶线每人15万元/年;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报销比例提高至75%,封顶线每人6000元/年。
4、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取消贫困户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2万元),原起付线(含)及以下部分按60%比例报销。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5、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含目录外医疗费用)按照95%比例报销。
6、实行就医费用“一站式”报销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报销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7、减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负担。2020年前,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财政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代缴费用所需资金由省负担2/3,我市负担1/3。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财政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8、直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60周岁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保局直接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
9、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给予特殊安置。在加大技能培训,岗位对接的同时,就近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到规模以上企业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公益岗位兜底安置。
10、特惠政策开始实施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