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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迁安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2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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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理顺市、乡两级财权事权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谋事干事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稳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目标:建立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责任;制定重点工作奖补政策,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个别税种激励办法,增强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

原则:明确责任、保障运转、化解债务、专项奖补、注重激励。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9个乡镇实行保障基本运转支出,重点工作专项奖补,乡镇债务逐步化解,个别税种单独奖励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核定财政收入任务

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年度收入任务,将各乡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乡镇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明确支出责任,核定支出基数

1.乡镇支出责任:包括自筹、暂不清人员工资、奖金及五险一金和临时人员工资等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机动财力和公共设施维护等支出确定为乡镇支出责任。

2.乡镇支出基数的核定:参照各乡镇实际支出水平和辖区内的总人口数等相关因素,依据相应标准确定。

下列两个方面的支出项目列入支出基数。

1)人员经费:自筹人员按在编人数、档案工资和津贴标准及五险一金作为支出基数;暂不清退人员按实有人数相关工资及津贴标准测算;临时人员比照2013年人数只减不增逐步清退的原则,执行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公用经费:参照各乡镇实际支出水平和辖区内的总人口等相关因素,依据相应标准确定。

 办公费按自筹和暂不清人数5200/人安排。

 车经费按车改后编制数量6万元/辆安排。

 取暖费按近三年实际发生平均数安排;新改造环保锅炉的乡镇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安排。

 通勤费迁安镇安排10万元,其余乡镇安排20万元。

 招商经费每乡镇安排20万元。

 修缮费迁安镇安排60万元其余乡镇安排30万元。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每个乡镇安排30万元;有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再安排20万元,有垃圾处理厂的乡镇再安排40万元。

 维稳经费按照基本费用30万元加辖区总人口数5/人安排。

 ⑨机动财力含计生经费按辖区总人口数20/人安排。

(三)锁定乡镇债务基数,逐年化解债务风险

1.2016年市审计局锁定的债务数为偿还基数,教育、卫生、交通等公益事业投资不再分级负担,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他类型债务仍由乡镇作为偿债主体,市财政视当年财力情况,给乡镇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未纳入审计结果的由乡镇自行偿还。

2.各乡镇不经市政府安排部署,不能擅自进行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的建设。

3.乡镇政府严禁新增债务,且一律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

(四)乡镇重点工作,实行奖补机制

年初纳入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共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等,按照谁招商,谁推进,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奖励政策;对市政府确定各乡镇的重点工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专项补助政策,具体奖补细则另定。

(五)个别税种单独奖励

为调动乡镇培植税源,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对具有征收潜力的,乡镇能积极发挥作用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单独奖励。社会抚养费全额返还。

城镇土地使用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所得税奖励细则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考核任务为基数,分定额奖励和超收奖励两部分。完成考核任务,按以下标准定额奖励:考核任务数大于5000万元的乡镇,奖励200万元;考核任务数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奖励120万元;考核任务数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奖励80万元;考核任务数在100~500万元之间的,奖励60万元;考核任务数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超额完成考核任务,按超收额50%比例奖励各乡镇。

2.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奖励政策:

对原有运输公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35%扶持鼓励、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10%扶持鼓励;

对新在迁安注册(以当年新注册界定)纳税的运输公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40%扶持鼓励、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20%扶持鼓励,新注册公司(企业)奖励剩余部分给予乡镇50%的奖励。

其他事项

(一)乡镇2016年体制分成资金余额统一结清。

(二)由于国家、省及我市政策增支形成的支出责任,由市本级负担。

(三)如果上级调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政策具体情况对此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迁安市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迁政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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