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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迁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25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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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加快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步伐,根据《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旅发〔2017〕7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全国全域旅游示范省的意见》(冀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范围:对参与迁安旅游发展投资,为全域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迁安市内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二)资金来源:当年所发生的各种扶持奖励资金从下一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发放。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方案列入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扶持奖励项目和额度

共设四方面32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具体项目及额度如下:

(一)旅游景区景点建设(160万元)

对新评定的级、级旅游景区景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补助旅游景区景点编制创建规划、方案和对标提升等。

(二)旅游要素体系完善(20万元)

1.餐饮品牌建设(8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餐饮(店)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奖励主要用于餐饮(店)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2.旅游商品研发(1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主要用于旅游商品研发、提档升级等。

(三)旅游标准化创建(40万元)

1.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本单位标准化提升工作。

2.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创建(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本单位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四)游客招徕(100万元)。

1.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旅行社向我市组织唐山市外客源达到一定规模,在我市推荐酒店或民宿至少停留1晚,游览我市至少2个推荐景区(点)和1个公益景区(点),并在我市推荐餐饮店至少2个正餐,可申请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奖励主要用于旅行社开拓市场、招徕游客。

(1)入境游客(包括港澳台)。年度累计向迁安组织境外客源,游客人数301~5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501~10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1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国内游客。年度累计向迁安组织国内客源,游客人数501~1000人的旅行社,按照每人5元奖励;1001~2000人的旅行社,按照每人7元奖励;2001人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10元奖励,按照数量级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每家旅行社年度国内游客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旅游大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汽车团队等唐山市外客源来我市旅游,在我市推荐酒店或民宿至少停留1晚,游览我市至少2个推荐景区(点)和1个公益景区(点),并在我市推荐餐饮店至少2个正餐,可申请旅游大团队奖励。申报大团队奖励的,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由多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专列、汽车团队,由牵头旅行社申请奖励。奖励主要用于旅行社开拓市场、招徕游客。

(1)旅游专列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唐山市外同一客源城市组织游客501~800人停靠迁安域内火车站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组织801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2)汽车团队。旅行社一次性从同一客源城市组织游客的旅游大巴或者自驾团队,人数在201人~3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0.5万元;301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扶持奖励申报

(一)计入扶持奖励考评期限为当年1月至12月,次年一季度完成申报审核。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各项扶持奖励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都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服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我市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2.游客招徕奖励申报:

(1)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旅行社须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组团协议、有旅行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以及住宿饭店和游览景区的结算票据。

(2)申报旅游大团队奖励。旅行社须提供与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签定专列、汽车租用合同;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组团协议、有旅行社签章的团队计划和确认书以及住宿饭店和游览景区的结算票据;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团队确认函。

(3)旅行社须提供会计账本、原始凭证、月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4)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奖励评审结束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凡组织旅游专列、汽车团队等旅游大团队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5个工作日前告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将指派人员对团队进行审核并出具团队确认函。凡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旅行社,须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来迁团队情况统计上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奖励审核的凭证。

(四)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文化旅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出具奖励意见和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五)使用财政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资等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办法的扶持奖励范围。

(六)扶持奖励项目和额度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即每个项目扶持奖励不超过规定数量或扶持奖励资金总量,最早获得新评定的国家、省级奖励的优先予以扶持奖励,扶持奖励资金发完即止。

(七)对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就高原则兑现。

(八)市财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扶持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诚实守法,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单位须填报《迁安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申报、使用责任承诺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全过程负责。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扶持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政府委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qianan.gov.cn/content/56847.html

编辑人:唐馨阳

审核人:刘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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