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政发〔2016〕120号 迁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迁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迁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迁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迁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水环境安全,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相继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迁安市水环境质量,制定《迁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平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境内水体实施分类治理,深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努力实现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社会参与;坚持严格执法,注重疏堵结合;坚持落实责任,注重激励考核;坚持科技创新,注重技术落地,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开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法制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水安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第一阶段目标(2016年至2017年)。 重点河流水质及省控和市控断面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其中:滦河--易庄西大桥水质目标稳定达到Ⅲ类标准,沙河--沙河驿桥水质目标达到Ⅴ类标准。列入河北省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三里河)整治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城市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稳定达标,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年)。 到2020年,省控和市控断面水质实现达标;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三里河水质于2020年前达到Ⅴ类标准;城市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四)第三阶段目标(2021年至2030年)。 到2030年,全市重点河流和建成区水体水质稳定达标,境内主要河流无劣Ⅴ类水体,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稳定达标。 三、重点任务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任务共包括十方面四十五项重点工作。 (一)优化发展格局,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于2016年底前初步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于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湖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2020年前退出。(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完成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骨干、主要行洪排沥河道治导线及岸线利用规划。(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坚持空间均衡。全市重点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和唐山市主体功能区划,细化迁安市功能分区,确定本区域的产业发展布局,报唐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到2020年,全市开发强度控制在24.36%以内。(市发改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研究。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完成我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如果已经超过承载能力,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9月底前,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制定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制革、印染、食品发酵、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推动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和唐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流域水质目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换。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流域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市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涉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唐山市工信局、唐山市环保局备案,并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循环发展和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围绕全市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造纸、轻工、食品、医药等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突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对未完成取缔任务的镇(乡)、园区暂停对其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按照河北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的要求,明确我市重点行业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制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方钢铁物流产业聚集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对各类园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入园进区。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关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制定实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实现雨污分流。强化市区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或上级规定的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合理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迁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方式规划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迁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一级A排放标准的升级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处理功能,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市40%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要求,到2019年全市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逐一登记在册;2016年6月底前,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开展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试点工作。到2017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完成纳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2019年底前,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功能为II-Ⅲ类的河流环境敏感区,要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确定的灌溉面积综合治理和水量退减任务。到2019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以镇乡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分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明确水体功能的河流两侧1000米、湖库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傍水”村庄为重点,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傍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的清理工作,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到2020年,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数量达到唐山市要求。(市委农工委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城区、乡镇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规划及建设项目。(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于城市再生水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一律改用再生水,取消用水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7年底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40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确需打井的应征得水务部门同意。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编制全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逐步将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扩展到全市地下水超采区。到到2020年,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2立方米(2010年不变价),实现工业用水零增长,农业用水负增长,节水型社会初步建成。(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革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市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1.55亿立方米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工信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布城镇节水产品目录,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全省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到2019年,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市城乡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0.383亿立方米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高标准管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到2020年,全市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41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8以上,全市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在0.47亿立方米以内。(市农牧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巩固关停自备井阶段性成果,凡能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推广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2017年底前,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为主线,以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枢纽工程建设和水质改善为重点,推进主要河流水网工程建设。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到2017年,初步建成全市骨干水网;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按照“一河(湖)一量”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16年底前,以重要控制断面(点位)为关键节点,在开发利用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河流水系,分地区、分类型、分功能制定基于水质保障和生态保护需求的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标准;制定实施全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本地水资源与调入水资源、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不得调整。(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参与) 2017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2018年底前,完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2019年底前,对我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相协调。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卫计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自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20.加强备用应急水源建设。 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加强备用水源建设,或满足7天供水需求的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全市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参与) 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安排专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护,鼓励开展“自建、自省、自用、自管”。采用耕地置换或实物补偿方式,合理补偿受水源地保护及保护区影响的行政村或村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对分散式供水进行提升改造,提高供水保障程度;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净化及消毒、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通过水源替代、净化处理等方式,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水质改善问题,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已侵占的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前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维护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移保护,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迁安市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实施坡改梯、营造水土保持林、发展经果林、封禁治理、新建谷坊坝等项目,到2017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6平方公里。(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治理攻坚,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 24.严格落实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依据唐山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我市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落实污染源负荷削减措施,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滨岸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技术,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海河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工程体系,实现地表水、地下水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规划、联合治污。到2020年,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自201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更新,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截留纳管建设,逐步减少直接入河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逐一排查境内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要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河流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2016年6月底前,要将河流水质达标方案报唐山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2017年起,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河流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逾期未达标的河流,市政府将实施预警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大力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出台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报唐山市城管局、环保局备案。自2016年6月开始,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市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我市三里河被列入河北省城市黑臭水体名单,要于2020年前实现达标,有关信息已录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要专门制定河流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唐山市城管局、环保局备案,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河流治理情况。(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互联网+环保”,建设“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集成数据可视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发污染源与断面水质实时响应的综合水环境决策和水质预警信息化响应平台,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分析系统和断面达标管理评估系统关键数据分析和综合决策动态发布。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市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及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综合利用航空摄影测量、GPS等技术手段,对生态环境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重点河湖限养区设置、重点水域污染漂浮物和扩散区域等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环保、水务、国土、住建等部门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跨市河流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到2019年,完成全市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县(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实现与唐山市环保局联网。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市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镇乡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2016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到2017年,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教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环境监管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具备条件的镇乡以及工业园区于2018年底前都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全面推进河长制。按照河北省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镇(乡)、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要求,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河(段)长由河流(段)所属行政辖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机制、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河(段)长名单及职责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国土局参与) 定期评估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在水源地、跨行政区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逐一排查企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数据质控或远程执法抽查系统,并与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监控企业及所有污水直排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利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排查重点污染企业排污管道,防止偷漏排。(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所有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限产限排或责令停产整治,并及时通报超标排污企业的名单、超标排污时间等信息,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依法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参与) 按照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的要求,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矿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参与)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以及国家、省和唐山市水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市法制办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自2018年起,所有废水直排环境企业一律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行业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在现有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落实国家、省和唐山市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落实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纳入范围的排水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排水行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按照要求申请排水许可证,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禁止无证排水或不按许可规定排水。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超标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纳入发证范围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构建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现有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适时在涉水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继续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储备管理制度,推进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缴与管理,优化出让收入使用与支出。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权交易网络竞价程序和规范,逐步实现网上交易。开展环保金融创新,推动排污权质押贷款和租赁,拓展绿色信贷载体。(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参与) 39.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深入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项目按特种行业水价执行。特种行业价格按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5-10倍制定。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按照河北省、唐山市要求和安排,将实行差别水价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按照河北省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自2016年起逐步开展建制镇阶梯水价改革试点;2020年底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按“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稳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在污水处理收费中,已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的,应包含污泥处理费用,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污泥处理设施提供政策依据,引导资本投资污泥处置领域,实现污泥处置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40.落实绿色信贷政策。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自2016年起,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绿、蓝、黄、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制度,严格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于达到“绿牌”、“蓝牌”诚信要求的企业,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项目立项、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支持;对于因超标、超总量等原因实施“黄牌”警示的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严格贷款条件;对于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列入环保违法黑名单,一律停业、关闭。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人民银行迁安支行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迁安银监办等部门参与) 41.完善补偿赔偿机制。 深化流域生态补偿。按照流域水质控制任务,完善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水量双控制的上下游奖励和惩罚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推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征收、租用政策。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跨界补偿。(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以及近3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实施责任保险。加大对未承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42.多元化筹集治理资金。 按照“事权和财权对等”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资金向重点和敏感地区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河北省和唐山市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领域。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先支持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寻求和推进环保国际合作,努力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和贷款项目。(市财政局、市发改局、人民银行迁安支行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迁安银监办等部门参与) (十)强化技术攻关,提高科技产业支撑水平 43.强化环境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水环境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完善水环境科技研发体系,提升全市水环境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市科技计划引导作用,加强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依托中科院、京津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创新资源,加深在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科技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44.研发引进水环境关键技术。 组织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加强优先控制单元及重点控制区域节水减污技术推广与研发。引进开发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和节水型生产工艺;开发灌溉节水、旱作节水与生物节水综合配套技术,突破精量灌溉技术、智能化农业用水管理技术及设备;推广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组织开展典型行业水污染负荷削减关键技术研究。以冶金、焦化、制药、化工及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净化处理、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生活污水、工业高盐废水的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技术的引进推广力度。引进开发适用于我市北方寒冷地区的小型、分散式水处理技术及专用设备。(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组织开展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加强农业及城市面源对河流湖库的水质贡献程度与特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研究,重点开发农业及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开展典型流域农业及城市面源污染负荷核定。(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组织开展流域、湖库整装成套生态修复技术研究。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突破污染严重河流综合治理技术;建立非常规水源补给的流域污染物控制与水质改善技术体系;推广适用于河流水质改善的生态修复技术;开发富营养化水体面源、内源、外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及总氮控制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环保产业市场管理的相关要求,废止妨碍形成我市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促进环保产业市场的有序和公平竞争,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大推广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重金属废水污染防治、有机工业废水预处理及深度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污水处理技术的应用和研发力度,重点发展膜材料和膜组件、循环冷却水处理、杀菌灭藻、水处理消毒等环保药剂,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加快推进废水成套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等装备产业化,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完成唐山市达我市培育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目标任务,不断提升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重点支持发展特许经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集环境保护设施研发、设计、制造、投资、建设、运营为一体的综合型服务体系;环保技术咨询和环保监测统计体系;环境投融资、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评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迁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大队、交通局、工信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局、质监局、安监局、国税局、市委农工委等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各市直单位和镇乡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统一部署全市联防联控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督导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作联动,形成部门合力。成立水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环保、水务、国土、城乡建设、农业等方面专家组成,提高科学施策水平。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园区管委会为本工作方案的实施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省和唐山市的总体部署、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督导与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直各相关部门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责任主体。对于本部门承担的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要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迁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实施方案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督导各镇乡政府(城区办)、园区管委会相应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节水治污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企业节水减污“对标”活动。 定期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督导工作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市政府与市直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终身追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自201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以及市直各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于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以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相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涉水建设项目限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水质目标达标情况等因素,自2016年起,市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率,以及全市水质不达标水体名单。对环境质量差的镇乡、管委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2016年起,所有省、市控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发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保护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鼓励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过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增强“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忧患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附件:1.迁安市省控、市控水质目标清单 2.迁安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3.迁安市超负荷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 4.迁安市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项目清单 5.迁安市新建及升级改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聚集 区清单 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2日印发 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5.推进产业升级转型。
6.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
7.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
8.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
(三)严格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9.严控取用水总量。
10.遏制地下水超采。
11.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
12.不断提高用水效率。
13.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14.实施水网建设工程。
15.强化河湖水量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
(四)保护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6.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8.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
19.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
21.保证农村饮水安全。
(五)加强水生态保护,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
22.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
2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推进水土流失治理。
25.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26.深化滦河、西沙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以滦河、西沙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工作为抓手,着重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编制并落实实施方案。对境内滦河、西沙河流域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与配置、水土环境污染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确保滦河断面水质2016年稳定达到Ⅲ类标准,西沙河断面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7.全面整治不达标重污染河流。
28.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七)提升监控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9.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及机制。
30.统筹建设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
31.加强环境网格化协同监管。
32.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和防控能力。
3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八)完善政策标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34.建立健全地方法规。
35.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6.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37.落实排水排污许可制度。
(九)突出市场主体,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38.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45.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服务业。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二)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奖惩。
(三)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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