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第一类 行政检查事项
一、对社团的监督检查
(一)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二)实施办法
1、主要申请材料:年度检查报告书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
2、行政监管机关:迁安市民政局
(三)办理流程
1、业务科室做出年度计划;
2、下达年度检查通知书;
3、实施检查,收集证明材料;
4、提出检查报告;
5、征求被检查社团意见;
6、民政局审定检查报告;
7、下发文件公开检查结果。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1)窗口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2)电话投诉:0315-7613636
(3)信函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邮政编码:064400。
(五)办公时间、地址与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6月1日-9月31日 上午:8:30-12点下午:2:30-5:30、其他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30-5:30。
(2)办公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3)联系电话: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儿童福利科),7613636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实施办法
1、主要申请材料:民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行政监管机关:迁安市民政局
(三)办理流程
1、业务科室做出年度计划;
2、下达年度检查通知书;
3、实施检查,收集证明材料;
4、提出检查报告;
5、征求被检查民办非企业意见;
6、民政局审定检查报告;
7、下发文件公开检查结果。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1)窗口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2)电话投诉:0315-7613636
(3)信函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邮政编码:064400。
(五)办公时间、地址与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6月1日-9月31日 上午:8:30-12点下午:2:30-5:30、
其他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30-5:30。
(2)办公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3)联系电话: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儿童福利科),7613636
三、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设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
(二)实施办法
1、申请材料
2、行政监管机关 迁安市民政局
(三)流程
1、业务科室做出年度计划;
2、下达年度检查通知书;
3、实施检查,收集证明材料;
4、提出检查报告;
5、征求被检查福利企业意见;
6、民政局审定检查报告;
7、下发文件公开检查结果。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1)窗口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2)电话投诉:0315-7613636
(3)信函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邮政编码:064400。
(五)办公时间、地址与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6月1日-9月31日 上午:8:30-12点下午:2:30-5:30、
其他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30-5:30。
(2)办公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3)联系科室电话:社会事务科,7618964
第二类 行政处罚事项
一、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处罚
(一)事项名称: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三)受理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四)审批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五)处罚内容: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六)救济渠道: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责任追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1)窗口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2)电话投诉:0315--7613636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邮政编码:064400。
(五)办公时间、地址与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6月1日-9月31日 上午:8:30-12点下午:2:30-5:30、其他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30-5:30。
(2)办公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3)联系电话: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儿童福利科),7613636
二、违反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的处罚
(一)事项名称:违反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受理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四)审批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五)处罚内容: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六)救济渠道: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责任追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1)窗口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2)电话投诉:0315-7613636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邮政编码:064400。
(五)办公时间、地址与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6月1日-9月31日 上午:8:30-12点下午:2:30-5:30、
其他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30-5:30。
(2)办公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3)联系电话: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儿童福利科),7613636
三、殡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事项名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三)受理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四)审批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五)处罚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1)窗口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2)电话投诉:0315-7613636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邮政编码:064400
(七)、办公时间、地址与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6月1日-9月31日 上午:8:30-12点下午:2:30-5:30、
其他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30-5:30。
(2)办公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3)联系电话:社会事务科,7618964
四、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的处罚
(一)事项名称: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三)受理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四)审批机构:迁安市民政局
(五)处罚内容: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救济渠道: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责任追究: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1)窗口投诉: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2)电话投诉:0315-7613636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迁安市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邮政编码:064400
(七)、办公时间、地址与联系电话
(1)法定工作日:6月1日-9月31日 上午:8:30-12点下午:2:30-5:30、
其他时间 上午:8-12点下午:1:30-5:30。
(2)办公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430号。
(3)联系电话:社会事务科,761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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