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民政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监督)二类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民政局相关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执法范围、执法区域等,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民政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市民政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公示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市政府网站民政专栏要公示事前、事中和事后内容,实现民政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九条 事前公示内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执法人员清单等事前公开的信息内容,由相关执法科室负责提供,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的民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科室负责按程序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执法科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报政策法规和信息工作处在市政府网站民政专栏公示;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执法科室(单位)负责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民政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民政局各相关科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相关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提供,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审核,涉及重大事项需报请局务会讨论通过,局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民政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公示该信息的科室(单位)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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