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须知

发布日期: 2020-06-03  来源:迁安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新建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须知

 

申报消防验收(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消防窗口领取);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原件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需为蓝图加盖竣工图章,包括总平面图和平、立、剖、水电暖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数字身份标识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或取样检测合格文件(燃烧性能A级以下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需见证取样检验);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仅用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涉及主体土建或者工程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8. 建设单位的合法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初审意见书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告知书复印件;

10.场所内悬挂“四个能力” “消防宣传常识二十条”,“三查、两清、一桶水”,“一懂三会”牌子;并拍成照片提交(牌子尺寸:600×800 并署建设单位名称  照片规格:5寸)

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设工程提供,每个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4人);

12.防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加油站需提供);

注:主体工程验收完以后,方可办理装修验收手续。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均由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无公章的需由法人签字并捺印)并提供相应原件以便进行核对。

以上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迁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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