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 | |||||||||||||||
项目编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05-XK-00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行政审批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 企业、个人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02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行政审批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 2、《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 | 企业、公民个人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0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行政审批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 公民个人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04 | 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05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行政审批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06 |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
05-XK-007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 |||||||
05-XK-008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3、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 |||||||
05-XK-009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受理、制作权限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河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放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受理制作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境传发【2016】214号) | 个人 | 3个工作日 | ||||||||
05-XK-010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刑侦大队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第十七条 |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7号令)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11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刑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单位或个人 | 无特殊情况时即办 | 不收费 | |||||||
05-XK-012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刑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单位或个人 | 无特殊情况时即办 | 不收费 | |||||||
05-XK-013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至十二条 | 2、《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 车辆所有人 | 二日内 | 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2)1号(2004)60号发改(2013)1494号 | ||||||
05-XK-014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五章第六十至六十三条 | 驾驶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05-XK-015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 | 驾驶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05-XK-0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审核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17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行政审批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 企业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18 | 户口迁移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 | 企业、公民个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05-XK-01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20 | 居民身份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第八条 | 申请人 | 县城派出所18个工作日办结,其他派出所20个工作日办结。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标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证件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 |||||||
05-XK-02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企业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22 | 大型群众活动安排的审批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行政审批科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23 |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 | 18天 | 不收费 | |||||||
05-XK-024 |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申请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05-XK-025 | 机动车辆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05-XK-026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27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 | 1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28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 | 1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05-XK-029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 申请人 | 20日 | 不收费 | |||||||
05-XK-030 | 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许可(C级)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 | 20日 | 不收费 |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