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 | 歌舞娱乐场所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 | 实地核查 | 娱乐场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 |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 |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电子游艺场所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 | 实地核查 | 娱乐场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 |||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 |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旅馆业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 实地核查 | 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 | |||
实名登记落实情况 |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典当业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 实地核查 | 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 | |||
实名登记落实情况 |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公章刻制业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 实地核查 | 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 | |||
实名登记落实情况 |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废旧金属收购业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实地核查 | 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 |||
如实登记落实情况 |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机动车修理业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实地核查 | 如实登记落实情况 | |||
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 |||||||
2 | 保安服务业 | 保安从业单位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服务 | |
是否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
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
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 |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是否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 | |||||||
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
是否按规定核查客户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 | |||||||
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 |||||||
是否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
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
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 |||||||
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 | |||||||
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
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 |||||||
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 |||||||
是否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
保安培训单位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培训 | |||
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 | |||||||
是否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 | |||||||
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 |||||||
是否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 |||||||
是否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 |||||||
是否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 |||||||
是否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 |||||||
是否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 |||||||
是否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 |||||||
是否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 |||||||
是否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 |||||||
是否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 |||||||
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 |||||||
是否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 |||||||
是否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 |||||||
是否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 |||||||
是否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 |||||||
保安员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六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是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 |||
是否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 |||||||
是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 |||||||
是否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
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 |||||||
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 |||||||
3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营业性射击场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五、四十八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 | |
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 | |||||||
枪弹库(室)情况 | |||||||
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
枪支、弹药使用情况 |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动物保护、科研单位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五、四十八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 | |||
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 | |||||||
枪弹库(室)情况 | |||||||
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 |||||||
枪支、弹药使用情况 | |||||||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 |||||||
4 | 爆破作业单位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 |
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 |||||||
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 |||||||
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 |||||||
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 |||||||
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 |||||||
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 |||||||
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 | |||||||
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3)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 |||
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 |||||||
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 |||||||
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 |||||||
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 |||||||
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 |||||||
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 |||||||
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 | |||||||
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
5 | 消防安全职责 |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 第六条 | 实地核查 | 对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6 |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 实地核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名制上网情况 | |
7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使用、运输台账亲条款。 | |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 | |||||||
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等情况。 |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年报情况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 |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 | 市局各队、所(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8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重点与随即相结合;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实地查看制度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和利用监控设备检查。 | 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 |
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履行职责情况 |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治安保卫措施、治安防范措施、治安保卫人员培训 | ||||||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情况,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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