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 迁安市水利局 | 填报日期:2020年6月10日 | |||||||
序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 |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50、51、52、53条、第56条 |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23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61条、第62条、第64条 | ||
2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 | 违反河道、水工程及防汛抗旱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66条、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4、55、56、57、58、59条、第6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0条、第61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63条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33、34、35条 | |
3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 | 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8条、第49条、第51、52、53、54、55、56、57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38条、第40条、41条 | |||
4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 | 违反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5条 | ||||
5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6条 | ||||
6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7条 | ||||
7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处罚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58条 | ||||
9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强制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拆除或者封闭而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 ||||
10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强制 | 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封闭而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4条 | ||||
11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4条 | ||||
12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强制 | 水保项目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
13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强制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
14 | 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行政强制 | 水保收费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
15 | 迁安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二十六条 | |||
备注:1.“执法主体”指从事执法工作的执法机构(处室),包括独立设置的执法机构和承担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2.“执法类别”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
编辑人:迁安市水利局
审核人:迁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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