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9-06  来源: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其他没收事项实施依据
1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2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3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4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5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6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7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8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9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10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规定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11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12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13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城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及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1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刻划、涂污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15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电源的处罚;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16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17对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18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19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对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20对景观街、商业街、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构)筑物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对城市支路6层以上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对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重要景点水面等各类市政设施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21对各类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将夜景亮化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未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处罚;对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未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挡的处罚;对户外广告未安装亮化设施和设备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22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开闭夜景亮化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每次200元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23对新建亮化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使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24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25对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施工作业的处罚;对擅自利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处罚;对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的处罚;对在桥涵管理范围内,驾驶超重、超高、超长机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自通行的行政处罚;对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26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的,未顶进施工或者不具备条件未分段开挖的处罚;对纵向挖掘城市道路未分段进行,且每段未控制在二百米以内的处罚;对危及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该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的处罚;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机具、物料以及弃土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的处罚;对施工现场未围栏作业,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27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产权单位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28对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的处罚;对占压、填埋排水、防洪设施的处罚;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及起调洪作用的蓄水池塘内倾倒垃圾的处罚;对在排水、防洪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的处罚;对擅自接管,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的处罚;对擅自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超标污水的处罚;对其他损害、侵占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29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0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1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2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3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3万元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6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7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39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40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4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42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43对未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44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载体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宣传活动,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45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或其他载体上涂写、刻画、喷涂或粘贴标语及宣传品、小广告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46对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47对设置牌匾标识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已同意的设置位置、设计规格、样式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48对未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电子翻板、指示牌、标语牌、霓虹灯、招牌、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49对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整洁的处罚;对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未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0对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对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的处罚;对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的处罚;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罚;对施工作业开工前,未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的处罚;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的处罚;对施工排水不符合相关规定,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对回填土未密闭苫盖,堆积高度超过地面三米的处罚;对停工场地物品未做到摆放有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1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对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处罚;对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2对园林绿化部门、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保障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随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3对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不易清除的粘结类物质、腐蚀性物质,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4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5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6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7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8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59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对室外堆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苫盖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60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61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2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3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未按批准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4对出售、倒运、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混倒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5对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6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7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8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69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70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对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但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凡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71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72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三万元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73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74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收集容器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与整洁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75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76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77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78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79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三万元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80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8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82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发布时间:2013年4月3日
83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2007年10月28日十届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主席令第23号修正
84对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逾期未完成绿化的处罚;对城市规划区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在责令期限内逾期未完成绿化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每平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85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本地乔木树种未达到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每百平米绿地未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未达到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每百平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86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87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该绿化工程承包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88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未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所需绿化工程费用两倍的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89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按照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90对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91对毁损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92对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93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线缆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94对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的处罚;对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的处罚;对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对攀折树木,钉、拴、刻、划树木,剥刮树皮的处罚;对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的处罚;对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的处罚;对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的处罚;对机动车擅自驶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95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96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97对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98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99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100对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101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102对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103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104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105对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106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8年9月3日省政府令第4号第四次修正
107对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8年9月3日省政府令第4号第四次修正
108对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8年9月3日省政府令第4号第四次修正
109对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的;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8年9月3日省政府令第4号第四次修正
110对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8年9月3日省政府令第4号第四次修正
111对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8年9月3日省政府令第4号第四次修正
112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002年9月13日住建部令第112号公布;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113对扬尘治理不合格的市政道路桥梁工地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14对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115对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116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17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18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119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20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21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122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23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主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
12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2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26对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烧烤工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
127对城区户外公共城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处罚 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128对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没有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29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处罚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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