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行政审批局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2-20  来源:迁安市行政审批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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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行政审批局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提高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决策,是指在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下,以会议形式,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一)《迁安市行政审批局重点、难点行政审批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中包含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二)重点、难点项目的容缺审批;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审批;

(四)社会热点、关注度高的项目审批;

(五)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项目审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策由审批事项的分管领导向局办公室提交议题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审批事项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出情况说明,并回答出席会议人员的询问。

第六条 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时,应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持会议的局长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对于经过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

第九条 局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

(二)需作出决策的审批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

(四)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0日

 

 

 

 

 

 

 

 

 

 

 

 

                                                                     

  迁安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2月20日印         

(共印 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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