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1-01  来源: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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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事项清单


附件3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罚没事项清单(2019年版)
填报单位(盖章):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领导签字: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其他没收事项实施依据
1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4号)第三十六条
2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3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4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5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6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7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8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第一项
9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第二项
10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1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
12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0月修正)第七十四条
13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14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15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16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17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18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八条
1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0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情形的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21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22对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 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23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4对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18号)第四十五条
25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26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二条
27对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28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29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条
30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1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三条
3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条
33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3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35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
36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
37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
38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
39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
40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41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经营的,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的行为的处罚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42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43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44对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为的处罚
对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行为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
45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四条
46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 号)第五十八条
47对强行招揽货物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48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49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
50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5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八条
52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
5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条 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
5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55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
5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条
57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
58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
5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
60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六条
6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客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车辆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3号)第四十五条
62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63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6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
6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66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67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68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69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项
70对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项
71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72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为没有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3号)第三十条、第十九条
7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六条第(七)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74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行为的处罚
对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75对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76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7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78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79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80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罚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第
81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情形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82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83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84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85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86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87对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88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行为的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89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的行为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90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9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92对不严格按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93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94对未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对未设置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95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96对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97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98对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行为的处罚
对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行为的处罚
对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99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100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10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102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景的: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故意绕行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103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57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104对建设单位有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105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106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107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五条
108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三条
109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六十条
110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11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条
112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一条
113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二条
114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六条
115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四条
116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五条
117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
118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人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六条
119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
120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七条
121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情形的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未经批准的情形的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
122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人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八条
123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九条
124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25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三十条
126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27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业作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条
128对船舶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和载客运输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条
129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5 号) 第八十三条
130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
131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
132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五十二条
133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行为的处罚
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134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第八十一条
135对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行为的处罚

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业作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136对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 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行为的处罚
对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行为的处罚
对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2011年 第 12 号) 第三十五条
13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38对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对游乐船、漂流船艇( 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对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情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 2011年第12号)三十四条
139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40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情形的处罚
对船舶在纠正缺陷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对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
14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42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43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44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145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146对以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147对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148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149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5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151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五条
152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停航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七条
153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责令停航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154对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155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56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57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158对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159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160对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161对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162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技术备案的处罚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六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
16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超期30天(含)30天以内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
164为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齐全填写不规范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四)
165为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车辆维护记录内容齐全,填写不规范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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