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9-08-07  来源: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代码:04001)。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审批)

(二)审批内容。对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其他筹备设立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

五、审批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0人);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30%);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申报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五)必要的资金证明;

(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市)区民宗部门意见。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法定30日,承诺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迁安市人民政府121232室。

地址:迁安市人民政府121232室(0315-7639659   邮编:0644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57639659

 

 

 

 

 

 

 

 

 

 

 

 

 

 

 

 

 

 

 

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审查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代码:04002)。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审查内容。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法律效力。经我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方才受理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

(四)审查对象。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组织和全市性宗教团体。

五、审查条件

(一)成立全市性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市性宗教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全市性宗教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完成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自行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申请成立全市性宗教团体申报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还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等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审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迁安市人民政府121232室。

地址:迁安市人民政府121232室(0315-7639659   邮编:0644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57639659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的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代码:040030400404005040060400704008/04009)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迁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内容。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处罚标准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年营业额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3、年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 000元罚款;

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3、在全市造成影响的,处1 000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量在1 000公斤以内的,处1 000元罚款;

2、产量超过1 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3、产量超过50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七)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收费、敛财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收费、敛财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收费、敛财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八)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并处罚款:

1、受捐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受捐超过5000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受捐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九)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收费在2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收费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收费超过4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七、处罚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 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八、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迁安市人民政府121232室。

地址:迁安市人民政府121232室(0315-7639659   邮编:0644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5763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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