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8-07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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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
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
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
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
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
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
施方案》(迁农字〔2017〕9 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
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
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
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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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包括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管
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信息。
(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等相关执法依据。
(四)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及时公示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五)执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公示。公示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单位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
内容,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
不当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
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
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八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制作服务指南、
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公示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
依据、许可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渠道、办公电
话等,各类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各执法科室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及时接受社会
监督。
第十条 公开的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执法
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和执法主体
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
息,不予公开:
1.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涉及不宜公开的国家或者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经济和社会稳定
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执法决定(结
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
以网站、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
公场所为补充,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力争全面、准确、及时
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
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编制我局《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迁安市政府法制机构
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
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
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迁安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
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
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
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
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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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
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
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
准确、便民。
第十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
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
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 号)要
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
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
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
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
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
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
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
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
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
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
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应及时作
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内部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迁安市政府法制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
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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