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6-30  来源: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第一章    

第一条 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市工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用一定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单位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第三条  本制度公示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有

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内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方式。公开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举报;

(七)救济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违法理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地点、处罚结果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实施和结果,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一律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方式包括:

(一)网络平台。利用迁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开;

(二)办公场所。在市工信局机关楼道专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事前公示程序:

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市工信局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大队)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内容,报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二)稽查大队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稽查大队负责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经局领导审批后公示;

(四)稽查大队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作相应调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事后公开程序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内7个工作日公开;2)稽查大队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承办机构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章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承办机构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承办机构负责梳理汇总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按照公示程序,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行政执法公示存在的问题,承办机构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更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十五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则

十七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人:王立华

审核人:李明哲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