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6-30  来源: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工信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承办机构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许可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领导批准。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许可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管辖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十三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许可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采取先行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十四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条 工信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条 工信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义务,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工信局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十九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四)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二十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二十一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二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二十三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二十四  行政检查、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

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二十五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检查、处罚案卷的,应当征求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二十六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监督责任

二十七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人:王立华

审核人:李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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