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责任书

发布日期: 2020-03-23  来源: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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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文、生活、投资环境氛围,共同维护我市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告》,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从各责任单位门口至道路路牙(没有路牙的至土路肩),左右至邻界的区域,扫雪至马路中心。

  二、责任要求

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门前三包制度牌,认真学习制度内容,自觉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管理办法

1、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辖区“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督导,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沿街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房主为“门前三包”责任人,服从管理和监督,并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职责。

3、“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在自己的“三包”范围内,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人和事进行劝阻、纠正和举报。

四、处罚措施

1、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400——1430、晚上1700——1800分时段扔垃圾。湿垃圾要沥干装袋,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直接投放到保洁员三轮车或放置门前;大型盈利性经营场所由业主自行将垃圾送至转运站;少许可压缩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可放保洁员三轮车内,无法压缩的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至建筑垃圾场)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按每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将餐厨垃圾出售、倒运、擅自处理、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乱倒污水,乱丢电池、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门前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在门前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店外经营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9、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限定的期限拒不清理,按无主物处理。

10、私搭乱建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1、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违者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12、责任区内的积雪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3、损毁环卫设施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4、在绿化带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钉、刻、划、攀折或损坏树木花草,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5、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物品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6、门前卫生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7、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乱停乱放的,强制拖离。

18、对妨碍和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对违反“门前三包”的典型案件,将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管理方(签章)                                    责任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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