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支持全省脱贫攻坚工作,现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其中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奖励资金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该项资金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99“其他扶贫支出”。同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要求,资金使用与脱贫攻坚成效紧密挂钩,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优先保障贫困户受益的扶贫产业项目需求,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利用资金发展短期难见效、未来能够持续发挥效益的产业。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贫困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可统筹整合使用该项资金。各市拨付资金时,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组织开展好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2020年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下达迁安市合计264万元,其中:提前下达216万元,本次下达48万元。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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