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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28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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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有序用电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力管理工作,形成电力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全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平稳有序供应,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力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用电的办理

(一)对需新装、增容、变更用电高压用户、低压企业用户、低压单相用户,由用户向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迁安市供电分公司(简称“市供电公司”)直接申请,市供电公司负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严禁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用户供电。

(二)对申请新装低压三相用电的养殖、种植、豆制品加工、电气焊等个人用电用户及合法建筑的临时用电用户,应遵循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属地政府出具相关的审核意见后,再由市供电公司依法办理。

二、停止供电的管理

(一)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主报停用电的,由市供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停供手续。

(二)对环境整治、安全生产不达标、国土、食品安全等违法违规事项或相关手续欠缺等事由,需要对用电企业停止供电的,由做出停止供电意见的部门(包括园区、街道、镇乡、相关职能部门)和专门领导小组等函告迁安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力办”),市电力办据此做出是否准予停止供电的决定并通知市供电公司按规定执行。

(三)对停、限产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供电的,应及时函告市电力办,再由市电力办通知市供电公司依法依规停止供电。因错峰生产需停(限)电的,由市电力办依据相关职能部门错峰生产企业名单通知市供电公司做好停(限)电工作。因化解过剩产能需停止相应装备电力供应的,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依据自身职责,组织市供电公司依据相关标准做好化解装备用电设施封存工作。对“散乱污”企业,由属地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断电申请,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后函告市电力办,由市电力办向市供电公司下达断电通知,市供电公司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做好断电工作。

如需现场停电,提出停止供电意见的相关职能单位及属地政府负责全程配合市供电公司做好停电工作。市供电公司应于3日内将停电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电力办。

三、恢复供电的办理

(一)企业自主报停申请恢复供电的,由企业向市供电公司提交恢复供电申请,市供电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恢复用电手续。报停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或有错峰生产等政策性停产要求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函告市电力办,恢复供电程序按第(二)、(三)条办理,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恢复供电。

(二)原则上由申请停电的企业或部门,向电力办提出恢复供电的申报。因安全生产、环保、食品安全、国土等违法违规事项责令停止供电,相关违法违规事项解除后需恢复供电的,由企业向提出停止供电意见的部门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检查验收通过后,向市电力办提交审查意见;市电力办据此做出是否准予恢复用电的决定并通知市供电公司按规定执行。

(三)停、限产企业和整改提升企业需要恢复供电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因错峰生产停(限)电后恢复供电的,由市电力办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错峰生产恢复用电企业名单,通知市供电公司做好恢复供电工作。

2.因化解过剩产能后需重新配置变压器等电力资源的,由属地政府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申请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等职能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函告市电力办,市电力办据此作出是否准予重新配置变压器等电力资源的决定并通知市供电公司按规定执行。

3.对完成整改提升的“散乱污”企业申请恢复用电的,由属地政府进行初审并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恢复供电的申请;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函告市电力办,市电力办据此做出是否准予恢复用电的决定并通知市供电公司按规定执行。

4.对已按要求实现“两断三清”的“散乱污”企业要求处置变压器等电力资源的,由属地政府进行初审后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查后函告市电力办;市电力办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市供电公司按规定执行。电力资源的配置等具体事宜由市供电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办理。

5.对关停取缔类企业,如其电力资源可以有效利用,可以参照第4点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原电力资源;对没有利用价值的电力资源,由关停取缔企业属地政府向市供电公司出具企业已关停取缔,申请销户的请示,由市供电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销户。

(四)申请停电部门如遇机构撤并等情形,企业的恢复供电需报承担原部门职能的新部门或政府相应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后续手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恢复供电。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责令采取停电措施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供电公司要加强对停电企业的用电监管;经批准恢复的非生产临时用电,要按规定范围使用;批准恢复的限时临时用电,到期后要及时断电。对存在私自恢复、转供挪用、改变用电性质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三)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四)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设施安全,促进迁安市经济社会健康科学和电力事业和谐有序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电力行政执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用电管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电力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成立迁安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街道)、园区、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电力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二)加强电力行政执法。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履行电力执法职责,建立长效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加强电力执法检查工作,严禁跨区供电,依法查处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扰乱电力安全运行、破坏供电秩序的行为,全力维护全市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件自发之日起执行,原《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的通知》(迁政发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迁安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迁安市人民政府

                                                                                 2020622

附件

迁安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董志毅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长:庞再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统战部长

白玉礼  市政府副市长

陈金钉  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

王艳军  市政府副市长

孟祥中  市政府副市长

   员:廉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郭小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滦河文化产业区管委会主任

          彭清江  北方钢铁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主任

马心刚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志勇  市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

董志国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朱广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雅利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小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郝爱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高建军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魏建国  市水利局局长

康继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卫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袁继军  国网迁安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石太岩  夏官营镇镇长

   杨各庄镇镇长

   建昌营镇镇长

   赵店子镇镇长

朱春峰  野鸡坨镇镇长

王进伟  大崔庄镇镇长

玄海文  蔡园镇镇长

王延飞  马兰庄镇镇长

张敬平  沙河驿镇镇长

张新松  木厂口镇镇长

牛春宝  扣庄乡乡长

刘福山  彭店子乡乡长

李宝富  上庄乡乡长

   五重安乡乡长

陈学中  阎家店乡乡长

洪伟生  大五里乡乡长

贾秀梅  太平庄乡乡长

李志生  永顺街道办主任

滕桂民  兴安街道办主任

吴春涛  杨店子街道办主任

车新刚  滨河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局长马心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局主任科员蔡立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一、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电力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电网规划、电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电力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特殊时期电力管理的监管、协调等。

(二)成员单位职责。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衔接;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监测和通报全市供用电情况;负责管理和督导市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运行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将电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市重大项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企业涉及规划、土地、林业等相关问题的停、复电等进行监查、审核。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线路需跨越公路、桥梁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现场勘验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县乡线路需跨越公路、桥梁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市工信局:负责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企业用电运行的监测协调工作;负责对相关违法企业的停、复电监查、审核工作。

5.市审批局:指导和做好全市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为电力设施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等进行核查、把关等。

6.市公安局:负责对电力设施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对电力设施建设施工环境进行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维护电力企业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秩序和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依法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以及非法收购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案件或违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阻工、破坏施工现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7.国网冀北迁安市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争取上级电力公司的资金支持,并组织实施各电压等级电网的建设项目,确保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配合相关部门将电网规划及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总规、控规编制及调整审查;做好与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沟通汇报工作,及时收集电力设施建设相关信息,报告电力设施建设进度和提请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服从全市重大项目的统筹调度,积极配合开展杆线迁移等工作。对全市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合法用电,维护有序的用电秩序。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推进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8.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电网建设保障机制,协调做好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砍青扫障、杆线迁移等工作;配合市供电公司编制区域电力专项规划,将变电站站址、高压电力走廊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属地年度电力设施建设纳入重点工程予以支持;配合统筹优化电力设施设计方案,确保电力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协同实施;负责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环境属地管理;每半年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市供电公司;建立绿色通道,负责加快办理电力设施建设的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等手续,确保电力建设项目在各辖区顺利实施;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低压三相用电的养殖、种植、豆制品加工、电气焊等个人用电用户及合法建筑的临时用电用户的属地监管。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履行好停、复电的监查、审核、手续报批等工作。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电力管理与发展建设会商会议,研究电力管理与发展建设的重大事项,听取年度电力管理工作情况,会商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常态化协调管理机制。各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及时有效地解决突发问题、现场问题的常态化协调管理机制,避免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部门间无法协调处理的,市电力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会商解决。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大局为重、责任为上、主动担当、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全市电力管理和建设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明晰各自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对推诿扯皮导致工作延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切实提质提效。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的理念,将电力管理和建设工作放在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提升电力管理和建设的能力和质量,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

编辑人:唐馨阳

审核人:刘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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