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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26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迁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8


 

迁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物业服务良性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顺利收取,根据《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业服务市场服务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确定的“改革试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条  物业委员会、社区、物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广大业主主动交费的自觉性。

第六条 物业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公示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组成内容,明示集中收费时间段及收费地点,便于业主在交费期限内及时交纳物业费。

第七条 物业企业应严格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收缴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业主因物业企业未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确定责任,是物业企业责任的,物业企业应立即整改,业主应履行交费义务。对因房屋质量、周边环境、人身物品损失及开发遗留问题等事项引起的问题,物业企业可协助业主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处理,但业主不得因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通知其限期交纳。

第十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如果为公职人员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停发其物业补贴,对于达到影响年度考核评优条件程度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物业服务费交纳查询系统,各物业企业应将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实时录入系统,相关企事业单位有权进入系统监督查询本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物业企业可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促使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业主依法列入失信名单,依法通报其工作单位及相关信用机构。

第十三条 房屋空置超过6个月的,业主可向物业企业提出申请减收物业服务费。经证实情况属实的,物业企业应减收业主房屋空置时间的30%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业主后的第一年,不论业主是否在此居住都应交纳全额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年交纳,但如果业主自愿一次多交的,物业企业应当给予业主一定的优惠,具体情况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业主应另行交费。 

第十七条 业主因多方原因暂不愿将物业服务费交纳给物业服务企业时,物业企业应另行开设监管账户,由住建、街道、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管,业主应将物业服务费及时交纳到该监管账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委会或社区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 生活确实十分困难的业主,也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符合困难救济条件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十九条 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恶意串联、违法组织业主上访和煽动组织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各街道办应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因物业企业服务履职不到位、业主意见较大的,依法指导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解除合同,使其退出物业服务市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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