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 2019-09-10    来源: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调解仲裁政策措施、制度化发展规划、调解制度及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

2.承担迁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事务性工作;

3.负责调解、审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按照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示承办在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参与制定调解员、仲裁员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7.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文书档案、案卷及印鉴管理和调解仲裁统计工作;

8.承担迁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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