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仪容仪表着装规范

发布日期: 2021-01-06  来源: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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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容仪表着装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  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要干净、整洁。男同志不得剃光头,不准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女同志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  交通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带围巾、耳套,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发,不得佩带耳环、项链、手镯等各类饰物。

第五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夏装长袖、散边夏装半袖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  交通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活动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八条  交通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于

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以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事宜,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嬉戏打闹。

  第九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十条  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它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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