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违法违规行为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
处罚种类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程序 | 案件受理审查,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局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结案归档。 |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违法违规行为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
处罚种类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程序 | 案件受理审查,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局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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