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9-21  来源: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行使主体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处罚种类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程序

案件受理审查,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局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结案归档。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使主体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违法违规行为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处罚种类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程序

案件受理审查,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拟定处罚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局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结案归档。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