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部分)

发布日期: 2020-01-15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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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

程度分解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1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上1万元以下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较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查证属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3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4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 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上1万元以下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 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6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7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8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 证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9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 证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10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较轻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超过10工作日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 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0.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 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2

经营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 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 5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3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0.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4

取得农药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证属实

 

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5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0.2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6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9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0.5万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较轻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0.2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较轻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0.2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较轻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0.2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较轻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0.2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4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较轻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25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货值1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一般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10 万元以上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2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出借 1 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3个以上许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违法所得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3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理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上述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禁止从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备注:本基准中违法严重程度分解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的,“轻微、一般”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严重”等级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违法严重程度分解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的,“轻微、一般、严重”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特别严重”等级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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