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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 |||||
单位: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裁量标准 | 并罚内容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66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 1、情节一般,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情节非常严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 |
编辑人:王立华
审核人:李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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